员工简历造假,企业如何应对?

创建时间: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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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录用员工之前,任何企业都会对其简历进行核查,员工的简历是用人的重要依据,也不免有部分“胆大妄为”的员工为获取工作机会,对简历进行造假,向企业提供虚假的简历信息。


因简历造假行为并非法定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如果仅仅以员工简历造假”为由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存在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企业如何应对员工的简历造假行为?




01

解雇简历造假员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解雇简历造假员工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不少见。


一、企业发现后未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员工存在简历造假行为,但企业未在录用员工时及时发现、在试用期中未及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发现造假后未及时解聘的,事后再以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如案号(2020)粤03民终9221号中法院认为:

员工入职前为公司提供了信息,公司对该些信息负有审查义务,公司同意员工入职并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公司在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员工符合入职条件。员工入职公司近3年,公司才以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明显不合理之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员工隐瞒或虚构的信息与劳动合同成立或履行无关


虽然员工存在简历造假行为,但如果员工隐瞒或虚构的信息与劳动合同的成立或履行无关,企业以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如,企业认为女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入职的行为构成欺诈,但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其提供的岗位确实不适合怀孕的女员工,否则此类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02

简历造假员工的解雇方式


一、在试用期间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若企业在员工的试用期考核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不得隐瞒、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且确有证据表面员工存在相应行为的,可在试用期满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此外,企业需注意的是,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满前进行,如试用期已经届满,即使员工存在简历造假行为,企业也不能采用该方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如企业在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必须为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简历造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有证据表明员工存在相应行为的,可以以该行为“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员工以欺诈手段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员工简历上的信息是企业决定是否录用员工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员工虚构或隐瞒有关信息,足以影响企业判断是否录用该员工的,则员工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企业可据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企业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常常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出现,如存在劳动者在简历中填写不实信息用于进入面试或选拔环节、当面或入职时却如实陈述有关工作经历的情况,这种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是欺诈。




03

精益化法律指引


我们倡导企业和商业精英们形成用工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意识,绝不要在事后发愁。为避免企业遇到提及的糟心情形,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01 招聘时,应当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工作经历的相关要求,并且注意留存相应的招聘信息。


02 入职前后,针对员工提供的信息及时开展详尽的背景调查工作,应当要求员工签订确保简历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如果发现存在简历造假的情况,应当及时(最好在试用期前)解除劳动合同。


03 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及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从一开始就对企业“不诚信”的员工,相较于其他员工存在更大的用工风险。因此,企业从源头上要做好员工信息的核查;如果已经出现了本文的情形,在解除该类员工的劳动关系时企业需要更加地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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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企业运转的活细胞,因此对于员工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做好规范的管理和运用,企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从而走得更加长远。


如有疑问不妨约法律顾问好好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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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非因工死亡等员工突发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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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各类劳动人事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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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员工之前,任何企业都会对其简历进行核查,员工的简历是用人的重要依据,也不免有部分“胆大妄为”的员工为获取工作机会,对简历进行造假,向企业提供虚假的简历信息。


因简历造假行为并非法定解除劳动关系事由,如果仅仅以员工简历造假”为由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存在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企业如何应对员工的简历造假行为?




01

解雇简历造假员工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企业解雇简历造假员工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并不少见。


一、企业发现后未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虽然员工存在简历造假行为,但企业未在录用员工时及时发现、在试用期中未及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发现造假后未及时解聘的,事后再以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如案号(2020)粤03民终9221号中法院认为:

员工入职前为公司提供了信息,公司对该些信息负有审查义务,公司同意员工入职并与之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应视为公司在经过调查核实后确认员工符合入职条件。员工入职公司近3年,公司才以劳动者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明显不合理之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行为违法,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员工隐瞒或虚构的信息与劳动合同成立或履行无关


虽然员工存在简历造假行为,但如果员工隐瞒或虚构的信息与劳动合同的成立或履行无关,企业以简历造假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如,企业认为女员工隐瞒怀孕事实入职的行为构成欺诈,但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其提供的岗位确实不适合怀孕的女员工,否则此类主张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02

简历造假员工的解雇方式


一、在试用期间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若企业在员工的试用期考核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不得隐瞒、虚构学历、工作经历等信息,且确有证据表面员工存在相应行为的,可在试用期满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的规定,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此外,企业需注意的是,企业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试用期满前进行,如试用期已经届满,即使员工存在简历造假行为,企业也不能采用该方式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如企业在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必须为有效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简历造假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有证据表明员工存在相应行为的,可以以该行为“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三、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员工以欺诈手段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员工简历上的信息是企业决定是否录用员工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员工虚构或隐瞒有关信息,足以影响企业判断是否录用该员工的,则员工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企业可据此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5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企业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常常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出现,如存在劳动者在简历中填写不实信息用于进入面试或选拔环节、当面或入职时却如实陈述有关工作经历的情况,这种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是欺诈。




03

精益化法律指引


我们倡导企业和商业精英们形成用工全流程的风险防控意识,绝不要在事后发愁。为避免企业遇到提及的糟心情形,可以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01 招聘时,应当在招聘信息中明确工作经历的相关要求,并且注意留存相应的招聘信息。


02 入职前后,针对员工提供的信息及时开展详尽的背景调查工作,应当要求员工签订确保简历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如果发现存在简历造假的情况,应当及时(最好在试用期前)解除劳动合同。


03 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及内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从一开始就对企业“不诚信”的员工,相较于其他员工存在更大的用工风险。因此,企业从源头上要做好员工信息的核查;如果已经出现了本文的情形,在解除该类员工的劳动关系时企业需要更加地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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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是企业运转的活细胞,因此对于员工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做好规范的管理和运用,企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从而走得更加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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