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新法新规已送达!有些行业的合规要求更高了?

创建时间:2025-05-06



新法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02. 修订《婚姻登记条例》

03.《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5.《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GB/T 187602025

06.《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GB/T 449042024

07. 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

08.《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09. 新修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0246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51日起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我国一部专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其颁布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规范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

01. 明确了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

02. 完善了对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03. 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以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确认为成员的当事人依据本法进行维权。


二、对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作了规定

Q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或者聘任制公务员是否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了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

01.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及权利。

02. 明确行政主管部门。

03. 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经营的方式。


四、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01. 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02. 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适用做出了安排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本法施行后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02

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实行“全国通办”





20254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并于2025510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

二是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

三是优化婚姻登记服务。


《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条例》内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都无需再出示户口本。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



03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2025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7号公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51日起施行。《办法》共23条,以下是主要内容

一、调整规章名称

规章名称由《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间组织”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


二、明确打击对象

主要包括“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三种情形。另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外。


三、厘清责任分工

确定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规范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五、完善执法措施

原《暂行办法》规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处置方式仅有取缔一种,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创新发展了“劝散”等执法方式。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保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办法》对不予取缔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了实施空间。同时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强化执法协作

2021年,民政部、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员干部、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提出要求。与《通知》相衔接,《办法》规定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为民政部门与纪检、组织、公安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撑。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20241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51日起施行。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

除《解释》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二、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第六条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三、明确规制“霸王条款”

《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四、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五、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六、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七、规定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

《解释》第十五条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当事人的赔偿损失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是遏制经营者“套路式、劝诱式”营销,规制“重售卡、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八、规定返还预付款的规则

《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例如,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


九、规制“卷款跑路”行为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十、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6个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案例体现了《解释》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是对《解释》规定的生动诠释,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内容;并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背债人”帮助逃债、“职业闭店”等问题作了回应,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05

《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

(GB/T 18760—2025)

完善不同消费品细分领域售后服务要求





20253月,据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新版《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GB/T 187602025)国家标准,新标准自202551日起实施。


新标准确立了消费品售后服务的四项总体原则:及时响应、专业可靠、便捷可及、公开透明。以下是新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提供者要求

01. 服务组织:强化了服务组织的要求,包括建立协作机制,以确保售后服务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

02. 服务人员:细化了服务人员的要求,包括数字技能、标准规范、沟通技巧、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03. 服务支持:增加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数字化与智能化水平的要求。


二、服务内容及方法

01. 完善了服务内容,新增了配送、延保服务、产品回收等服务类型。

02. 引入了远程诊断、智能客服、直播教学等数字化服务方法。

03. 强化了隐私保护措施,以保障消费者数据安全。


三、服务实施规范

服务时限与响应:要求明确给出服务受理、提供解决方案、完成服务项目等时间的响应时限。

过程记录与跟踪:增加了工作单应记录服务过程中的关键活动和变更,并采用电子形式记录的要求,同时提供进度跟踪查询功能。


四、服务评价与改进

建立了服务评价与改进机制,以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06

《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

(GB/T 44904—2024)

明确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要求





20241026日,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归口管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售后服务 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GB/T 44904-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自20255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的基本要求、经营者要求、退货条件(商品范围、商品完好性、退货时限)、退货流程、服务监督与评价等内容,适用于采用非现场销售(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及现场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无理由退货服务。以下是值得关注的亮点内容

一、退货条件更清晰

适用商品范围除法律明确排除的定制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如已拆封的音像制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期或瑕疵商品等外,其他商品均可纳入无理由退货范畴。


商品完好性定义:消费者因查验需要打开包装或进行合理调试(如试穿、试用),且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标识和配件的,仍视为商品完好


退货时限:非现场销售的,消费者需在签售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约定期限高于7日的,从其承诺或约定。现场销售的,依据商家承诺或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履行。


二、流程规范化

非现场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不应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


现场销售经营者:应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有效期限、退货方式、退货流程等,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展示,并主动告知消费者。


三、责任与监督机制

经营者应建立无理由退货服务监督制度与服务质量评价反馈机制,及时根据服务评价反馈优化、改进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




07

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

4层及以上新建住宅要设置电梯





20253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551日起实施。


《规范》以住宅项目整体为对象,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在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方面,对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作出规定。


《规范》规定了新建住宅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4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电梯;提高了墙体和楼板隔声性能;提高了户门、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提高了阳台等临空处栏杆高度;要求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到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要求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专用平台;规定了不同气候区供暖、空调设施设置要求等。



08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





20252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51日起施行。


《办法》对合规审计活动的开展、合规审计机构的选择、合规审计的频次、个人信息处理者和专业机构在合规审计中的义务等作出细化规定。旨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提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合规审计的两种情形

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合规审计的,应当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二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二、开展合规审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合规审计的,应当为专业机构正常开展合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并承担审计费用,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合规审计,报送合规审计报告并进行整改。


三、明确了专业机构的义务

01. 应当具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能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场所、设施和资金等。


02.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正直,公正客观地作出合规审计职业判断,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03. 不得转委托其他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04. 同一专业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同一合规审计负责人不得连续三次以上对同一审计对象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四、以附件形式提供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键要点作了梳理,从合规审计的角度进行了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或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应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同时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者、专业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09

新修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党委加强对派出机构党委的领导、监督





2025418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519日起施行。


在监管职责方面,《规定》明确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备案。明确派出机构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监管职能。明确将网络和信息安全、投资者保护、诚信监督和约束等事项纳入日常检查事项。明确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审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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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02. 修订《婚姻登记条例》

03.《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5.《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GB/T 187602025

06.《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GB/T 449042024

07. 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

08.《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09. 新修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20246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51日起实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我国一部专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其颁布旨在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规范成员确认等成员身份权益保护问题

01. 明确了成员定义和成员确认规则。

02. 完善了对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

03. 明确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以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确认为成员的当事人依据本法进行维权。


二、对公务员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作了规定

Q成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或者聘任制公务员是否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作了规定,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

01.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及权利。

02. 明确行政主管部门。

03. 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经营的方式。


四、对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01. 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02. 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规定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适用做出了安排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本法施行后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02

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实行“全国通办”





20254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4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新修订《条例》),并于2025510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

二是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

三是优化婚姻登记服务。


《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根据《条例》内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都无需再出示户口本。


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



03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2025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7号公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51日起施行。《办法》共23条,以下是主要内容

一、调整规章名称

规章名称由《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调整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民间组织”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更为准确。


二、明确打击对象

主要包括“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三种情形。另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排除在非法社会组织之外。


三、厘清责任分工

确定了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增加了提级管辖规定,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规范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规定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权利;规范了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工作流程,增加了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相关规定;增加了当事人权利保障规定,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听取当事人提出的意见;细化了取缔决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取缔决定效力、取缔文书格式要求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公告方式,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报纸或者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也可以在被取缔组织的活动场所张贴公告。


五、完善执法措施

原《暂行办法》规定的非法社会组织处置方式仅有取缔一种,但在执法实践中,各地创新发展了“劝散”等执法方式。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在保持严厉打击整治基本原则的同时,《办法》对不予取缔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为“劝散”等执法方式留下了实施空间。同时规定了衔接条款,在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六、强化执法协作

2021年,民政部、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党员干部、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提出要求。与《通知》相衔接,《办法》规定对参与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活动提供便利的单位和个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将为民政部门与纪检、组织、公安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撑。



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20241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2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51日起施行。


《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解释》的适用范围

除《解释》第一条列举的生活消费领域外,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也适用《解释》,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


二、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

《解释》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虽未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责任,解决经营者“名实不符”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第六条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严格依法,避免不当加重商场场地出租者责任。


三、明确规制“霸王条款”

《解释》第九条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针对合同格式条款约定仲裁,但仲裁机构仲裁费最低收费标准远高于消费者支付的预付款,妨碍消费者获得权利救济问题,《解释》规定,约定解决争议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的“霸王条款”无效。


四、保护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的权利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转让预付卡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对经营者发生效力;同时明确消费者转让不限服务次数的计时卡时,不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债权转让的名义让多名消费者行使本应由一名消费者行使的权利,规制滥用权利行为,保护经营者权益。


五、规定消费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权利

《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六、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规制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但也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


七、规定当事人赔偿损失责任

《解释》第十五条对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等情况下当事人的赔偿损失责任作了规定,并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目的是遏制经营者“套路式、劝诱式”营销,规制“重售卡、轻服务”的不诚信行为。


八、规定返还预付款的规则

《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退款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例如,如果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更多。


九、规制“卷款跑路”行为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十、明确经营者提交其控制证据的责任

预付式消费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通常由经营者控制,消费者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控制上述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6个涉预付式消费典型案例。案例体现了《解释》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是对《解释》规定的生动诠释,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内容;并对当前引起社会关注的“背债人”帮助逃债、“职业闭店”等问题作了回应,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05

《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

(GB/T 18760—2025)

完善不同消费品细分领域售后服务要求





20253月,据悉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新版《消费品售后服务方法与要求》(GB/T 187602025)国家标准,新标准自202551日起实施。


新标准确立了消费品售后服务的四项总体原则:及时响应、专业可靠、便捷可及、公开透明。以下是新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提供者要求

01. 服务组织:强化了服务组织的要求,包括建立协作机制,以确保售后服务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

02. 服务人员:细化了服务人员的要求,包括数字技能、标准规范、沟通技巧、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03. 服务支持:增加了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服务数字化与智能化水平的要求。


二、服务内容及方法

01. 完善了服务内容,新增了配送、延保服务、产品回收等服务类型。

02. 引入了远程诊断、智能客服、直播教学等数字化服务方法。

03. 强化了隐私保护措施,以保障消费者数据安全。


三、服务实施规范

服务时限与响应:要求明确给出服务受理、提供解决方案、完成服务项目等时间的响应时限。

过程记录与跟踪:增加了工作单应记录服务过程中的关键活动和变更,并采用电子形式记录的要求,同时提供进度跟踪查询功能。


四、服务评价与改进

建立了服务评价与改进机制,以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06

《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

(GB/T 44904—2024)

明确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要求





20241026日,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归口管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起草的《售后服务 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GB/T 44904-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批准发布,自20255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售后服务无理由退货的基本要求、经营者要求、退货条件(商品范围、商品完好性、退货时限)、退货流程、服务监督与评价等内容,适用于采用非现场销售(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及现场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无理由退货服务。以下是值得关注的亮点内容

一、退货条件更清晰

适用商品范围除法律明确排除的定制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如已拆封的音像制品)、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期或瑕疵商品等外,其他商品均可纳入无理由退货范畴。


商品完好性定义:消费者因查验需要打开包装或进行合理调试(如试穿、试用),且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标识和配件的,仍视为商品完好


退货时限:非现场销售的,消费者需在签售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约定期限高于7日的,从其承诺或约定。现场销售的,依据商家承诺或双方共同协商约定履行。


二、流程规范化

非现场销售经营者:应建立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不应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


现场销售经营者:应确定承诺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有效期限、退货方式、退货流程等,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展示,并主动告知消费者。


三、责任与监督机制

经营者应建立无理由退货服务监督制度与服务质量评价反馈机制,及时根据服务评价反馈优化、改进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




07

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

4层及以上新建住宅要设置电梯





20253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2551日起实施。


《规范》以住宅项目整体为对象,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在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方面,对住宅项目的建设、使用和维护作出规定。


《规范》规定了新建住宅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4层及以上住宅设置电梯;提高了墙体和楼板隔声性能;提高了户门、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提高了阳台等临空处栏杆高度;要求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到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要求空调室外机安装在专用平台;规定了不同气候区供暖、空调设施设置要求等。



08

《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

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





20252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51日起施行。


《办法》对合规审计活动的开展、合规审计机构的选择、合规审计的频次、个人信息处理者和专业机构在合规审计中的义务等作出细化规定。旨在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范,提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法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值得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合规审计的两种情形

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合规审计的,应当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处理超过10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二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可能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


二、开展合规审计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开展合规审计的,应当为专业机构正常开展合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并承担审计费用,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合规审计,报送合规审计报告并进行整改。


三、明确了专业机构的义务

01. 应当具备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能力,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场所、设施和资金等。


02.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正直,公正客观地作出合规审计职业判断,对履职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03. 不得转委托其他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04. 同一专业机构及其关联机构,同一合规审计负责人不得连续三次以上对同一审计对象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四、以附件形式提供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键要点作了梳理,从合规审计的角度进行了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或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应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指引》。


同时对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个人信息处理者、专业机构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09

新修订《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

中国证监会党委加强对派出机构党委的领导、监督





2025418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519日起施行。


在监管职责方面,《规定》明确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实施行政备案。明确派出机构对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的监管职能。明确将网络和信息安全、投资者保护、诚信监督和约束等事项纳入日常检查事项。明确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审理中国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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