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也会过期?你知道吗?

创建时间:2025-05-12


图源:Unsplash


在借贷关系中,对于“担保”的认识,你是不是也有这样的误区:

01. 认为担保合同签订之日即为保证期间起算点。

02. 认为只要借条上担保期限写了“担保至还清为止”,欠款还清前担保人就一直有责任。

03. 认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样是3年。

……


但其实,在借贷关系中,就算有了担保人也并非就有“双重保障”。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近期案例,来跟大家分析分析“担保”涉及到的时效问题。



01

魏先生的借钱风波


余先生和冷先生共同向魏先生租房,因资金周转需要余先生向魏先生借款6万元。


2023年3月4日,魏先生通过微信给余先生转账了6万元的借款,余先生给魏先生写了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魏xx现金6万元,期限2023年3月4日到2023年9月3日。余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并注明了自己的身份证号,以确认借款事实。


次日,即2023年3月5日,冷先生向魏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本人冷XX为2023年3月4日魏XX通过微信转账余XX6万元提供担保,半年内还清,如不还,本人承诺偿还。冷先生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以示其担保意愿的真实性。


然而,借款到期后,余先生并未按照约定全额偿还借款。经魏先生催要,余先生仅偿还了5000元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息一直未还。所以,魏先生在2025年1月5日就将余先生和冷先生告上了法院。


02

以案说法:“担保”也会过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关于余先生的还款责任:

原告魏先生提交的余先生写下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可充分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支持魏先生要求余先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5万元的诉求


关于被告冷先生的担保责任问题:

冷先生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如不还,本人承诺偿还”,表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即仅在余先生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时,冷先生才需代为偿还)。


因为借条约定借款应于2023年9月3日前还清,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至2024年3月3日)


魏先生于2025年1月5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所以法院依法免除冷先生的保证责任。



03

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形式。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从保证方式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保证期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此特别说明,对于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想要了解更多担保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读一读《一文搞懂借款纠纷中的“保证合同”》


//


在担保中,保证期间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机会,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又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起到限制作用,防止保证人无限期地处于债务风险之中。


作为债权人即使有“保证”存在,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要注意“保质期”,唯有依法及时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


在实务中,担保时效规则复杂,债权人需在债务到期前制定催收计划,必要时可以咨询我们,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担保权利。



文章参考来源:山东高院


免责声明 ——

01. 文章、部分字体与图片来源于网络,文字和图片之间无必然联系,因编辑需要,仅供读者参考。

02. 文章、部分字体与图片等版权归版权人所有,因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原作者或编辑认为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03. 文章内容为原作者或原出处观点,不代表本文观点。

04. 本文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告之,我们立即予以删除。




//


图片



微信扫一扫

了解/洽谈法律服务

图片


图源:Unsplash


在借贷关系中,对于“担保”的认识,你是不是也有这样的误区:

01. 认为担保合同签订之日即为保证期间起算点。

02. 认为只要借条上担保期限写了“担保至还清为止”,欠款还清前担保人就一直有责任。

03. 认为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样是3年。

……


但其实,在借贷关系中,就算有了担保人也并非就有“双重保障”。今天,我们就通过一则近期案例,来跟大家分析分析“担保”涉及到的时效问题。



01

魏先生的借钱风波


余先生和冷先生共同向魏先生租房,因资金周转需要余先生向魏先生借款6万元。


2023年3月4日,魏先生通过微信给余先生转账了6万元的借款,余先生给魏先生写了借条,借条上写明:今借魏xx现金6万元,期限2023年3月4日到2023年9月3日。余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并注明了自己的身份证号,以确认借款事实。


次日,即2023年3月5日,冷先生向魏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载明:本人冷XX为2023年3月4日魏XX通过微信转账余XX6万元提供担保,半年内还清,如不还,本人承诺偿还。冷先生在承诺书上签字确认,以示其担保意愿的真实性。


然而,借款到期后,余先生并未按照约定全额偿还借款。经魏先生催要,余先生仅偿还了5000元借款本金,剩余借款本息一直未还。所以,魏先生在2025年1月5日就将余先生和冷先生告上了法院。


02

以案说法:“担保”也会过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关于余先生的还款责任:

原告魏先生提交的余先生写下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可充分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法院支持魏先生要求余先生偿还剩余借款本金5.5万元的诉求


关于被告冷先生的担保责任问题:

冷先生出具的承诺书载明“如不还,本人承诺偿还”,表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即仅在余先生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时,冷先生才需代为偿还)。


因为借条约定借款应于2023年9月3日前还清,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至2024年3月3日)


魏先生于2025年1月5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保证期间,所以法院依法免除冷先生的保证责任。



03

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形式。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从保证方式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保证期间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此特别说明,对于一般保证而言,由于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否则保证责任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想要了解更多担保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可以读一读《一文搞懂借款纠纷中的“保证合同”》


//


在担保中,保证期间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机会,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又对保证人的责任承担起到限制作用,防止保证人无限期地处于债务风险之中。


作为债权人即使有“保证”存在,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要注意“保质期”,唯有依法及时行使权利,才能多一份保障。


在实务中,担保时效规则复杂,债权人需在债务到期前制定催收计划,必要时可以咨询我们,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担保权利。



文章参考来源:山东高院


免责声明 ——

01. 文章、部分字体与图片来源于网络,文字和图片之间无必然联系,因编辑需要,仅供读者参考。

02. 文章、部分字体与图片等版权归版权人所有,因无法一一和版权者联系,如原作者或编辑认为作品不宜上网供大家浏览,或不应无偿使用,请及时通知我们,以迅速采取适当措施,避免给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03. 文章内容为原作者或原出处观点,不代表本文观点。

04. 本文如无意中侵犯了媒体或个人的知识产权,请告之,我们立即予以删除。




//


图片



微信扫一扫

了解/洽谈法律服务

图片

联系

Contact

联系法律顾问

关注公众号

桂ICP备2021009897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