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间:2025-06-01
新法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02. 新修订《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03. 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0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05.《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06.《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
07.《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08.《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
09. 新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首部学前教育法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幼儿园要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
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全面总结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针对性地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是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定位;三是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四是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五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六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02
新修订《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禁止设置低消、全面贯彻反浪费
2025年5月16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原《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材管理、引导提醒、餐食及服务提供等方面以及团餐和宴席服务、自助餐服务、外卖服务等场景的反食品浪费要求,并从优化用餐需求分析、充实菜单信息、配备公勺公筷、提供打包服务、给予光盘奖励等方面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
《办法》包括25条,较《试行办法》增加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大幅增加行业促进条款
此次修订突出促进导向,优化餐饮业鼓励发展方向的表述,更加贴近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增加餐饮业对外交流合作、数字化发展、标准制修订、地方特色餐饮培育等方面的鼓励性条款,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中增加制定实施促进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培育促进平台等内容,加力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二、细化反食品浪费有关要求
01. 落实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材管理、引导提醒、餐食及服务提供等方面以及团餐和宴席服务、自助餐服务、外卖服务等场景的反食品浪费要求。
02. 从优化用餐需求分析、充实菜单信息、配备公勺公筷、提供打包服务、给予光盘奖励等方面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
03. 增加行业协会在制止餐饮浪费方面的有关要求,并简化其他关于行业协会的一般性职责表述。
三、调整部分餐饮经营要求
01. 在提出总体性合规要求的基础上(第九条),删除有关食品安全、标价、促销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具体条款内容,调整商家自行配送方面的有关表述,整合纳入第十四条。
02.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完善餐饮服务经营者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等方面的要求。
四、完善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01. 在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条款中,增加制止餐饮浪费和安全生产有关内容,更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有关要求。
02. 将“开展行业统计”修改为“开展监测分析”,并增加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
03. 落实反食品浪费法要求,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存在严重食品浪费行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约谈的内容。
04. 根据综合执法改革实际情况,设置执法衔接条款。
03
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机关事企对中小企业拖欠款不得超过60天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
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二、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
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三、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
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在强化实施保障方面:
一、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加强行业自律
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三、增加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04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进与国际标准接轨
2025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所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和采标主体的范围
《办法》明确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为三大国际标准组织(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二、建立国际标准全过程跟踪机制
《办法》规定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
三、明确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要求
《办法》明确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
四、强化版权政策要求
《办法》从采标国家标准的立项评估、报批审核、标准公开等多个环节对版权保护提出要求,明确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五、完善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和纠错机制
《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
05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填补快递包装制度空白
2025年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快递业绿色发展方面的制度空白是我国快递业绿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条例》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鼓励快递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的同时,针对绿色包装成本高的问题,规定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快递包装。
针对商品生产端、销售端源头治理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快递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协同发展,推广商品原装直发,减少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
针对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较低的问题,《条例》鼓励在快递经营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鼓励快递企业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
06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
引导自然人网店健康规范发展
2025年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范》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一、统一入驻标准
在入驻环节,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集信息的范围,便利自然人网店市场准入。
二、统一运营规则
在运营环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运营检查、网店展示、信息公示、消费者投诉、合规管理、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督促自然人网店依法依规经营。
三、统一退出机制
在退出环节,细化落实法定信息公示要求,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统一数据报送标准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07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禁止强制“刷脸”
2025年3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等。
二、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告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
三、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具体要求。
四、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08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GB/T 45255-2025)
明确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
2025年2月28日,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等方面,规定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提供参考,对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09
新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025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等行为。
三、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包括规范现金管理行为、对资金账户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提升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能力。
四、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五、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包括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规定保荐机构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新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保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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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02. 新修订《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03. 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04.《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05.《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06.《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
07.《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08.《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
09. 新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
首部学前教育法实施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展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进实施免费学前教育。幼儿园要科学实施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课程。
学前教育法共9章85条,全面总结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和经验,针对性地破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系统构建了中国特色学前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是明确学前教育性质定位;三是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四是规范学前教育实施;五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六是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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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禁止设置低消、全面贯彻反浪费
2025年5月16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原《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材管理、引导提醒、餐食及服务提供等方面以及团餐和宴席服务、自助餐服务、外卖服务等场景的反食品浪费要求,并从优化用餐需求分析、充实菜单信息、配备公勺公筷、提供打包服务、给予光盘奖励等方面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
《办法》包括25条,较《试行办法》增加1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大幅增加行业促进条款
此次修订突出促进导向,优化餐饮业鼓励发展方向的表述,更加贴近人民群众餐饮消费需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增加餐饮业对外交流合作、数字化发展、标准制修订、地方特色餐饮培育等方面的鼓励性条款,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中增加制定实施促进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培育促进平台等内容,加力推动餐饮业高质量发展。
二、细化反食品浪费有关要求
01. 落实反食品浪费法规定要求,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材管理、引导提醒、餐食及服务提供等方面以及团餐和宴席服务、自助餐服务、外卖服务等场景的反食品浪费要求。
02. 从优化用餐需求分析、充实菜单信息、配备公勺公筷、提供打包服务、给予光盘奖励等方面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反食品浪费工作。
03. 增加行业协会在制止餐饮浪费方面的有关要求,并简化其他关于行业协会的一般性职责表述。
三、调整部分餐饮经营要求
01. 在提出总体性合规要求的基础上(第九条),删除有关食品安全、标价、促销行为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具体条款内容,调整商家自行配送方面的有关表述,整合纳入第十四条。
02. 根据反食品浪费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完善餐饮服务经营者厨余垃圾源头减量等方面的要求。
四、完善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01. 在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职责条款中,增加制止餐饮浪费和安全生产有关内容,更好落实反食品浪费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有关要求。
02. 将“开展行业统计”修改为“开展监测分析”,并增加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
03. 落实反食品浪费法要求,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存在严重食品浪费行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约谈的内容。
04. 根据综合执法改革实际情况,设置执法衔接条款。
03
新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机关事企对中小企业拖欠款不得超过60天
2025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2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设“款项支付规定”专章,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付款期限
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特别是规定大型企业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二、进一步完善非现金支付方式
明确规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三、明确对无争议款项的付款义务
增加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在强化实施保障方面:
一、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恐吓、打击报复和其他违法行为,补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
二、加强行业自律
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大型企业公开承诺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方式。
三、增加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引导、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合同、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04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进一步推进与国际标准接轨
2025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明确所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和采标主体的范围
《办法》明确所采用的国际标准为三大国际标准组织(ISO、IEC、ITU)制定发布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
二、建立国际标准全过程跟踪机制
《办法》规定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
三、明确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要求
《办法》明确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
四、强化版权政策要求
《办法》从采标国家标准的立项评估、报批审核、标准公开等多个环节对版权保护提出要求,明确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
五、完善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和纠错机制
《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
05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填补快递包装制度空白
2025年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0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快递业绿色发展方面的制度空白是我国快递业绿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条例》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鼓励快递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的同时,针对绿色包装成本高的问题,规定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快递包装。
针对商品生产端、销售端源头治理不足的问题,《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快递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协同发展,推广商品原装直发,减少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
针对快递包装物回收利用率较低的问题,《条例》鼓励在快递经营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鼓励快递企业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
06
《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
引导自然人网店健康规范发展
2025年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首个市场监管行业标准《自然人网店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管理规范》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平台入驻、运营、退出和数据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一、统一入驻标准
在入驻环节,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自然人网店入驻平台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采集信息的范围,便利自然人网店市场准入。
二、统一运营规则
在运营环节,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运营检查、网店展示、信息公示、消费者投诉、合规管理、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督促自然人网店依法依规经营。
三、统一退出机制
在退出环节,细化落实法定信息公示要求,强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统一数据报送标准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自然人网店的信息记录保存要求,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要求,为网络交易智慧监管奠定数据基础。
07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
禁止强制“刷脸”
2025年3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公布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基本要求,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等。
二、明确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的处理规则,规定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应当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告知、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等义务。
三、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规范,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具体要求。
四、明确监督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存储数量达到10万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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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
(GB/T 45255-2025)
明确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
2025年2月28日,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联合起草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GB/T 45255-2025)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从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总体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等级表示方法及含义、评价周期、评价验证、评价应用等方面,规定了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技术要求,为各地区各部门推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应用提供参考,对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09
新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2025年5月15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等行为。
三、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包括规范现金管理行为、对资金账户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提升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能力。
四、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五、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包括强化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责任,规定保荐机构应及时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募集资金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发布新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司法解释
202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理情形,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确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裁判方式,保留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预防救济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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