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间:2025-07-01
新法新规
01.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02.《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0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04.《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
05.《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06.《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07.《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08.《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09.《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0.《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1.《广西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0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02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2025年2月27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于2025年5月19日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以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办法》明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广大用户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以便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中非明文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减少相关服务管理环节对个人信息的采集、留存,实现公民身份信息“可用不可见”,同时降低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投入成本。
03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服务更便民
2025年5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公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办法》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复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重新申请鉴定的程序及要求。
《办法》强调,要加强便民服务,减少不必要材料,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压缩鉴定时限,将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
《办法》要求,要通过技术防控、制度防控、明确法律责任、强化专家管理等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
04
《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
药品销售医保结算需扫追溯码
2025年3月19日,国家医保局联合人社部、卫健委、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通知》规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05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2025年6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40条,明确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细化和完善了登记规则
比如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同时,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健全退出机制
完善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另册管理制度,当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时,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相关要求
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
四、明确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
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
06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孵化器认定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
2025年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孵化器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提出将孵化器认定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两类。其中,标准级孵化器对标原国家级孵化器,充分衔接原政策框架,实行达标认定。卓越级孵化器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对标国际一流,择优认定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型孵化器。
07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2025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08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修订两项涉及消毒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4年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2号),其中涉及消毒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2项,编号和名称如下:
1.GB 15979-202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代替GB 15979-2002),
2.GB 28931-2024 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卫生要求(代替GB 28931-2012),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明确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定义和分类;完善了产品卫生要求;增加、优化和调整了相关评价和测试方法等。其中,在对原材料的卫生要求方面,要求原材料应符合消毒产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无毒、无害;不应使用废弃或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作为原材料或半成品;原材料中不得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品及其同名原料等。
09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2025年2月8日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3月10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三方面便民措施:
一、统一平台办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平台提供查询、核验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二、统一有效期
《办法》将有效期统一确定为5年,并明确已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到期后按照新规定办理。
三、简化变更手续
对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的,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即予以变更。
10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健全完善拒执案件办理工作机制
2025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人民法院的职责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
《意见》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三、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
《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1
《广西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后,一类地区的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较之前的1990元上调10.55%;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4元/小时,较之前的20.1元上调11.44%。
二类地区的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40元,较之前的1840元上调10.87%;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7元/小时,较之前的18.6元上调11.29%。
三类地区的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70元,较之前的1690元上调10.65%;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较之前的17元上调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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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规
01.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02.《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0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04.《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
05.《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06.《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07.《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08.《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
09.《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0.《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1.《广西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0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在全面推进市场化方式设立矿业权的同时,新矿产资源法也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作出例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
02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
2025年2月27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同意,于2025年5月19日公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以自愿向公共服务平台申领网号、网证。《办法》明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互联网服务中需要登记、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可以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
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广大用户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以便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中非明文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减少相关服务管理环节对个人信息的采集、留存,实现公民身份信息“可用不可见”,同时降低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投入成本。
03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服务更便民
2025年5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公布《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工伤职工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办法》还明确了工伤职工的复查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重新申请鉴定的程序及要求。
《办法》强调,要加强便民服务,减少不必要材料,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压缩鉴定时限,将结论送达时限从20日压缩至15日;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无障碍服务设施设备。
《办法》要求,要通过技术防控、制度防控、明确法律责任、强化专家管理等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
04
《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
药品销售医保结算需扫追溯码
2025年3月19日,国家医保局联合人社部、卫健委、药监局发布《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原则上,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
《通知》规定,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要准确采集、核验药品追溯码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药品追溯系统,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必须拆零发放的药品以及零散注射针剂等除外。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05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
2025年6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40条,明确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变更经营者或转型为企业,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
一、细化和完善了登记规则
比如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同时,细化了个体工商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二、健全退出机制
完善个体工商户注销制度,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增设另册管理制度,当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时,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三、明确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相关要求
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可以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并明确了具体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等。
四、明确经营权继承的相关要求和材料规范
为个体工商户传承、打造“百年老店”提供制度支撑。
06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孵化器认定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
2025年6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孵化器发展现状、问题和趋势,提出将孵化器认定分为标准级和卓越级两类。其中,标准级孵化器对标原国家级孵化器,充分衔接原政策框架,实行达标认定。卓越级孵化器坚持优中选优、总量控制,对标国际一流,择优认定面向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创新型孵化器。
07
《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
优化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2025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全国统一征收、具备条件的社保费和非税收入事项纳入信用评价;结合经营主体评价年度内按期申报和缴费情况,综合评价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更加全面地反映经营主体信用状况。明确因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等情况,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不影响经营主体评为A级。
08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新修订两项涉及消毒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
2024年6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18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4年第12号),其中涉及消毒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2项,编号和名称如下:
1.GB 15979-2024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代替GB 15979-2002),
2.GB 28931-2024 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卫生要求(代替GB 28931-2012),
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修订后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明确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定义和分类;完善了产品卫生要求;增加、优化和调整了相关评价和测试方法等。其中,在对原材料的卫生要求方面,要求原材料应符合消毒产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无毒、无害;不应使用废弃或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作为原材料或半成品;原材料中不得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药品及其同名原料等。
09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完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2025年2月8日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3月10日发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三方面便民措施:
一、统一平台办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统一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办理,平台提供查询、核验等功能,并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二、统一有效期
《办法》将有效期统一确定为5年,并明确已取得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到期后按照新规定办理。
三、简化变更手续
对变更生产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从事父母代种畜禽(含品种和配套系)和商品代仔畜、雏禽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其生产经营的畜禽品种的,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即予以变更。
10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健全完善拒执案件办理工作机制
2025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人民法院的职责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并将已经掌握的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
《意见》规定,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接受,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侦查;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函告执行法院并说明理由。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
三、明确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意见》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应当及时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
《意见》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在接受控告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决定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材料后三十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11
《广西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广西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近日,自治区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次调整后,一类地区的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较之前的1990元上调10.55%;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4元/小时,较之前的20.1元上调11.44%。
二类地区的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40元,较之前的1840元上调10.87%;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7元/小时,较之前的18.6元上调11.29%。
三类地区的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70元,较之前的1690元上调10.65%;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较之前的17元上调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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