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间:2025-08-04
新法新规
01.《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02.《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03.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04.《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
05.《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
06.《智能床》(GB/T 45231—2025)
07.《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
08.《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09.《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10.《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11.《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01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育儿补贴方案公布,3周岁前每娃每年3600元
2025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育儿补贴是在全国全面向群众发放现金补贴。
《实施方案》明确了补贴对象和标准、申领程序、发放渠道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育儿补贴制度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发放补贴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
二、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在申领程序上,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
四、育儿补贴的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实施方案》明确了育儿补贴的信息管理要求,以及对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备案,做好政策衔接,增强实施效果。
02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条例》明确,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03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病种增至12大类135种
2024年12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调整后的目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目录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
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04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
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2025年4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计划制定、采样和检验检测、问题线索移交和调查、监测结果评价与应用、附则。对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8〕4号),本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体系,并且提出应着重监测和评价对儿童等重点人群造成健康危害的物质。与此同时,牙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亦按照《办法》执行。
其中重点监测五大类风险物质,包括:易被非法添加且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存在健康威胁的成分;原料、包装材料及生产、储运环节可能引入的风险物质;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项目;其他需重点关注的潜在风险因素。
05
《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
中药饮片强制标注保质期
2023年7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保质期的标注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企业预留充分过渡期。
《规定》明确,中药饮片的内、外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属性、品名、规格、药材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装量、保质期、执行标准等内容。中药饮片的保质期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自主研究确定,在标签标注的期限内,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所执行的饮片炮制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06
《智能床》(GB/T 45231—2025)
规范智能床产品市场
2025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智能床》(GB/T 45231—2025)国家标准,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智能床借助数智化技术实现床体形态变化和功能控制,不仅能提升人们家居生活的便捷性,还能为医疗保健、养老服务等提供支持。该标准紧跟家具产品智能化、适老化发展趋势,首次规定了智能床产品的技术要求:
一是明确外观结构、阻燃性能、有害物质限量、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等要求,保证用户使用安全。
二是提出童锁、运行速度、供电终止等通用要求,以及信息化、交互控制等具体要求,规范产品智能化属性。
三是要求产品可触及区域的边缘部位应做倒圆或倒角处理,提升产品对特殊人群的友好性。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智能床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等提供重要依据,推动智能床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健康、创新。
07
《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
电梯、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纳入召回管理
2025年4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TSG09—2025),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内的特种设备纳入召回管理。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客运索道8个种类。《规则》明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零部件等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依法召回。
根据《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召回流程包括停止产品销售、发出召回通知、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等环节。发生召回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承担消除缺陷的直接费用和运输费用,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分阶段提交总结报告。
08
《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现金买黄金超过10万需上报
2025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5〕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09
《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
2025年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
10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指导金融从业机构及时、准确报告网络安全事件
2025年5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4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金融从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实施好《办法》,指导金融从业机构及时、准确报告网络安全事件,降低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筑牢金融网络安全防线。
11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
2025年6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明确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规定》提出,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适用情形。规定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级网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网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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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02.《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03.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04.《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
05.《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
06.《智能床》(GB/T 45231—2025)
07.《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
08.《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09.《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10.《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11.《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01
《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国家育儿补贴方案公布,3周岁前每娃每年3600元
2025年7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育儿补贴是在全国全面向群众发放现金补贴。
《实施方案》明确了补贴对象和标准、申领程序、发放渠道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育儿补贴制度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补贴,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发放补贴至婴幼儿年满3周岁。
二、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对按照育儿补贴制度规定发放的育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时,育儿补贴不计入家庭或个人收入。
三、在申领程序上,育儿补贴由婴幼儿的父母一方或其他监护人按规定向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申领。主要通过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线下申请。
四、育儿补贴的发放渠道为申领人或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各省份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发放时间,提高发放效率,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实施方案》明确了育儿补贴的信息管理要求,以及对育儿补贴制度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实施方案》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备案,做好政策衔接,增强实施效果。
02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整合构建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
2025年5月9日,国务院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政务数据共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政务数据,是指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但不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数据。
《条例》明确,政务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政府部门通过共享获得政务数据的,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及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将获得的政务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通过共享获取政务数据能够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府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收集。
03
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病种增至12大类135种
2024年12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疾控局、全国总工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由原10大类132种职业病调整为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调整后的目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目录新增2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1种职业病。
其中,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
04
《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
加强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2025年4月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计划制定、采样和检验检测、问题线索移交和调查、监测结果评价与应用、附则。对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8〕4号),本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体系,并且提出应着重监测和评价对儿童等重点人群造成健康危害的物质。与此同时,牙膏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价工作亦按照《办法》执行。
其中重点监测五大类风险物质,包括:易被非法添加且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儿童、孕妇等重点人群存在健康威胁的成分;原料、包装材料及生产、储运环节可能引入的风险物质;与标准制修订相关的项目;其他需重点关注的潜在风险因素。
05
《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
中药饮片强制标注保质期
2023年7月1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保质期的标注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为企业预留充分过渡期。
《规定》明确,中药饮片的内、外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属性、品名、规格、药材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装量、保质期、执行标准等内容。中药饮片的保质期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自主研究确定,在标签标注的期限内,中药饮片应当符合所执行的饮片炮制规范或者标准的要求。
06
《智能床》(GB/T 45231—2025)
规范智能床产品市场
2025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智能床》(GB/T 45231—2025)国家标准,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智能床借助数智化技术实现床体形态变化和功能控制,不仅能提升人们家居生活的便捷性,还能为医疗保健、养老服务等提供支持。该标准紧跟家具产品智能化、适老化发展趋势,首次规定了智能床产品的技术要求:
一是明确外观结构、阻燃性能、有害物质限量、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等要求,保证用户使用安全。
二是提出童锁、运行速度、供电终止等通用要求,以及信息化、交互控制等具体要求,规范产品智能化属性。
三是要求产品可触及区域的边缘部位应做倒圆或倒角处理,提升产品对特殊人群的友好性。
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智能床产品的设计、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等提供重要依据,推动智能床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健康、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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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
电梯、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纳入召回管理
2025年4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TSG09—2025),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内的特种设备纳入召回管理。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客运索道8个种类。《规则》明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是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的责任主体。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零部件等存在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依法召回。
根据《缺陷特种设备召回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召回流程包括停止产品销售、发出召回通知、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实施召回等环节。发生召回时,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要承担消除缺陷的直接费用和运输费用,并向市场监管总局分阶段提交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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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现金买黄金超过10万需上报
2025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贵金属和宝石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5〕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其中提到,从业机构开展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洗钱风险状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客户单笔或者日累计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现金交易的,从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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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
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
2025年7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报关单证及电子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的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便利企业获取保管期限内的报关单证及数据,海关总署决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在北京、满洲里、福州、厦门、青岛、长沙、广州、黄埔、海口、南宁海关开展报关单证及数据自助查询打印试点。
10
《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指导金融从业机构及时、准确报告网络安全事件
2025年5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第8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4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金融从业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实施好《办法》,指导金融从业机构及时、准确报告网络安全事件,降低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筑牢金融网络安全防线。
11
《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规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行为
2025年6月2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网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照裁量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明确网信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
《规定》提出,网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明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具体适用情形。规定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网信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上级网信部门应当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下级网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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