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新规来袭,事关劳动争议、AI内容识别、住房租赁、养老金等,影响权益,速看!

创建时间:2025-09-01



新法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0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04.《住房租赁条款》

05.《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修订)

06.《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07.《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08.《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09.《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日,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


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目的。对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完善了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提高了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该法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预先采取的防控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直接回应关于继续履行劳务合同、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等民生热点难题,同时也多维度回应了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迫切需求,以下是值得关注的亮点内容:


一、统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标准

《解释二》中明确了六种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终结了此前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之前在审判过程中,会出现如“信任关系破裂”等主观理由适用过多的情形。


二、精准认定用工主体责任

《解释二》明确,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其招用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具备合法经营的承包人或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三、化解混同用工难题

《解释二》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时,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的,综合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判断。


四、规范竞业限制滥用

《解释二》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时,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知悉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五、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解释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或者承诺无效。




03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AI生成合成内容必须添加标识



2025年3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标识办法》提出,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应当符合《标识办法》相关要求。


《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04

《住房租赁条款》

把承租人的利益摆在显著位置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条例》共7章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

强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二、规范出租承租活动

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三、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

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四、规范经纪机构行为

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五、强化监督管理

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信用状况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严格责任追究

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05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修订)

“小电驴”新国标9月起实施



2024年12月3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发布,新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


二、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三、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06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并优化准入管理



近日,商务部印发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对批发、仓储、零售流通环节、以及行业监管等多方位做出明确规定。以下是主要内容:


一、在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方面

规定批发仓储企业备案规则、备案实施、备案变更与备案回执注销,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部门、零售许可条件、许可申请材料、许可程序时限、许可变更事项及费用规定等;


二、在规范企业经营方面

提出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管理制度、报送购销存数据等要求,明确企业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经营规范;


三、在监督管理方面

对地方提出建立企业名录、编制零售体系规划、日常检查、年度检查、数智化监管和分级监管等管理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形,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07

《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增可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三种情形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领取方法等问题,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是出国(境)定居。

四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六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通知》明确,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08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可享财政贴息



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明确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


二、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




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025年5月29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七条,涵盖总则、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附则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职责、鼓励社会参与以形成工作合力;扩大事项范围、降低门槛以拓宽覆盖面;优化申请程序、规范流程以方便当事人申请;强化服务保障和质量监管以提升服务效能

主要亮点包括:

一、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新增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假劣农资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赔偿等事项,并扩大妇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降低援助门槛

将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张民事权益,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权益,纳入免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


三、推行“全区通办”

对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优化审查时效

将审查决定时限从七日缩短为五日,并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的时限为三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指派后安排人员时限为一日。


五、取消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只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通过信息共享核查或个人诚信承诺替代证明。


六、强化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标准、投诉查处制度和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此外,还完善了便民服务窗口、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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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新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03.《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04.《住房租赁条款》

05.《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修订)

06.《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07.《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08.《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09.《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日,习近平总书记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法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


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目的。对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完善了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提高了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该法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预先采取的防控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进一步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2025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直接回应关于继续履行劳务合同、竞业限制、混同用工等民生热点难题,同时也多维度回应了劳动争议审判实践中的迫切需求,以下是值得关注的亮点内容:


一、统一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标准

《解释二》中明确了六种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终结了此前裁判尺度不一的问题,之前在审判过程中,会出现如“信任关系破裂”等主观理由适用过多的情形。


二、精准认定用工主体责任

《解释二》明确,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承包人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其招用劳动者权益受损时,具备合法经营的承包人或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认定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


三、化解混同用工难题

《解释二》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关联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时,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的,综合用工管理行为、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社保缴纳等因素判断。


四、规范竞业限制滥用

《解释二》规定: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时,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知悉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五、明确“不缴社保”约定无效

《解释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单方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无效或者承诺无效。




03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AI生成合成内容必须添加标识



2025年3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标识办法》提出,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开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活动的,应当符合《标识办法》相关要求。


《标识办法》要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要求对生成合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


《标识办法》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04

《住房租赁条款》

把承租人的利益摆在显著位置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条例》共7章50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

强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培育市场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二、规范出租承租活动

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等。


三、规范住房租赁企业行为

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发布真实、准确、完整的房源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四、规范经纪机构行为

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五、强化监督管理

明确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根据信用状况对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六、严格责任追究

对出租人、承租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05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修订)

“小电驴”新国标9月起实施



2024年12月31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发布,新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


二、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三、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06

《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并优化准入管理



近日,商务部印发了《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中对批发、仓储、零售流通环节、以及行业监管等多方位做出明确规定。以下是主要内容:


一、在备案管理和经营资格许可方面

规定批发仓储企业备案规则、备案实施、备案变更与备案回执注销,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部门、零售许可条件、许可申请材料、许可程序时限、许可变更事项及费用规定等;


二、在规范企业经营方面

提出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完善管理制度、报送购销存数据等要求,明确企业新建改扩建、歇业、油品购销、标识使用等方面经营规范;


三、在监督管理方面

对地方提出建立企业名录、编制零售体系规划、日常检查、年度检查、数智化监管和分级监管等管理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不予备案及撤销备案回执、不予许可、撤销许可、注销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形,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07

《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增可领取个人养老金的三种情形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和领取方法等问题,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是出国(境)定居。

四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六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通知》明确,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08

《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

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贷款可享财政贴息



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明确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一、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


二、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




09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修订)

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2025年5月29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七条,涵盖总则、形式和范围、程序和实施、保障和监督、附则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职责、鼓励社会参与以形成工作合力;扩大事项范围、降低门槛以拓宽覆盖面;优化申请程序、规范流程以方便当事人申请;强化服务保障和质量监管以提升服务效能

主要亮点包括:

一、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新增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人身损害赔偿,以及假劣农资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赔偿等事项,并扩大妇女、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二、降低援助门槛

将因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主张民事权益,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权益,纳入免经济困难审查的情形。


三、推行“全区通办”

对当事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自治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优化审查时效

将审查决定时限从七日缩短为五日,并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的时限为三日,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收到指派后安排人员时限为一日。


五、取消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人只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通过信息共享核查或个人诚信承诺替代证明。


六、强化质量监管

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标准、投诉查处制度和案件质量考核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此外,还完善了便民服务窗口、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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