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间:2025-09-15
图源:Unsplash
随着我国逐步推进延迟退休政策,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愈发突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是否仍可继续?企业能否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需继续用工,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征求意见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超龄用工问题释放出重要信号。
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动态,梳理企业在处理“超龄员工”用工问题时应重点关注的三大问题。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虽然“达到退休年龄”在行政法规中被列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才是核心判断标准。
如果员工仅是“到龄”但未能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缴费年限不足、未参保等),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甚至承担败诉风险。
所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意味着劳动关系必须终止,仍需结合其是否实际享受养老待遇进行判断。
02
新法和政策趋势是否对企业义务构成实质变化?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明确废止原司法解释中关于“领取退休金人员与单位之间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款,意味着超龄员工亦可建立或延续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将不再一概视为劳务合同关系。
此外,2025年7月发布并征求意见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适度弹性”的权益保护机制,尽管尚未对社保缴纳提出强制性义务,但释放出加强超龄劳动者保护的政策信号。
当前主流司法观点仍然认为:如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而员工因既往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反之,若未依法缴纳社保,则承担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
所以,法律政策正向“保护与合规并重”转变,企业如仍用超龄员工,必须采取合法、书面、可追溯的用工方式,防止风险扩大。
03
面对“超龄员工”可能产生的争议,企业应如何防控?
对于“超龄”员工企业如有继续用工的安排,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一、明确员工身份与参保情况
在员工入职或即将退休前,应核实其身份证信息、档案记录和历年社保缴费情况,确认其是否具备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
二、完善入职及知情文书
对于社保缴费年限明显不足的员工,应要求签署《社保待遇知情承诺书》,明确其知悉未来无法领取养老待遇,以及单位不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防止后续争议。
三、建立书面用工协议
如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仍需继续留用,应与其重新签订《超龄用工协议》或附加条款,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结构、安全责任、工伤处理等具体条款,防止因用工形式模糊导致法律责任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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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用工不再是“临时工”“非正式人员”的代名词,必须通过明确、书面、合规的方式规范管理。
企业在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用工问题时,既要尊重个人工作意愿,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边界。法律赋予了“超龄员工”以新的身份可能性,但同时也要求企业承担更高的合规责任。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审核流程、签署合规性文书、规范用工协议,企业不仅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能够在未来制度变革和劳动监察中稳健应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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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逐步推进延迟退休政策,企业在用工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愈发突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是否仍可继续?企业能否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需继续用工,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征求意见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对超龄用工问题释放出重要信号。
本文将结合最新法律动态,梳理企业在处理“超龄员工”用工问题时应重点关注的三大问题。
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是否意味着劳动关系自动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则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虽然“达到退休年龄”在行政法规中被列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依法享受养老待遇”才是核心判断标准。
如果员工仅是“到龄”但未能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缴费年限不足、未参保等),用人单位若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经济补偿甚至承担败诉风险。
所以,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意味着劳动关系必须终止,仍需结合其是否实际享受养老待遇进行判断。
02
新法和政策趋势是否对企业义务构成实质变化?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明确废止原司法解释中关于“领取退休金人员与单位之间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条款,意味着超龄员工亦可建立或延续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将不再一概视为劳务合同关系。
此外,2025年7月发布并征求意见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适度弹性”的权益保护机制,尽管尚未对社保缴纳提出强制性义务,但释放出加强超龄劳动者保护的政策信号。
当前主流司法观点仍然认为:如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保,而员工因既往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的,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反之,若未依法缴纳社保,则承担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
所以,法律政策正向“保护与合规并重”转变,企业如仍用超龄员工,必须采取合法、书面、可追溯的用工方式,防止风险扩大。
03
面对“超龄员工”可能产生的争议,企业应如何防控?
对于“超龄”员工企业如有继续用工的安排,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一、明确员工身份与参保情况
在员工入职或即将退休前,应核实其身份证信息、档案记录和历年社保缴费情况,确认其是否具备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
二、完善入职及知情文书
对于社保缴费年限明显不足的员工,应要求签署《社保待遇知情承诺书》,明确其知悉未来无法领取养老待遇,以及单位不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事实,防止后续争议。
三、建立书面用工协议
如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仍需继续留用,应与其重新签订《超龄用工协议》或附加条款,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薪酬结构、安全责任、工伤处理等具体条款,防止因用工形式模糊导致法律责任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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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用工不再是“临时工”“非正式人员”的代名词,必须通过明确、书面、合规的方式规范管理。
企业在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用工问题时,既要尊重个人工作意愿,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边界。法律赋予了“超龄员工”以新的身份可能性,但同时也要求企业承担更高的合规责任。
通过建立标准化的审核流程、签署合规性文书、规范用工协议,企业不仅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能够在未来制度变革和劳动监察中稳健应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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