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如何做到合法合规?

创建时间:2025-09-19


图源:Unsplash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员工相互了解和评估的重要阶段。然而,一旦管理不当、操作不规范,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演变为赔偿争议的高发地带。


围绕“试用期辞退”的合法边界,结合法律条款与典型风险场景,系统梳理试用期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雷区,为大家提供可参考的合规自查路径。



01

试用期不是“免责区”: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有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这里的“可以解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除”。合规的前提是:企业需能举证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已明确告知的录用条件。否则,即便在试用期,企业仍可能因违法解除而承担赔偿责任。


    

02

合法辞退的唯一路径:

“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于试用期辞退而言,“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法律认可的主要解除理由。企业应注意构建如下三重证据闭环:


一、明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必须在员工入职前或签署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内容应当具体、量化,例如“销售额不低于10万”“客户满意度≥90%”,避免使用“态度端正”“工作认真”等主观描述。


二、形成系统化的考核记录

包括工作任务通知、绩效考核数据、限期整改通知、员工回复与签字等环节,均应以书面或可追溯形式记录。如通过OA系统、邮件、纸质档案等方式保留。


三、解除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

一旦超过试用期,无论员工是否达标,企业都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转而适用一般解除程序(如工作不胜任、严重违纪等),并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03

“不胜任岗位” ≠ “不符合录用条件”


企业常混淆两个概念:


出于控制成本合风险的角度考虑,如果员工还处于“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成本更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04

典型合规风险场景警示


● 延长试用期至“考察合格为止”:超过法定时限即违法,员工可要求差额补偿;

● 试用期工资低于80%或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

● 试用期内未签正式合同,仅口头约定或签署试用协议: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

● 未书面明确录用标准:缺乏解除依据,仲裁败诉概率极高。



05

试用期用工合规“自查清单”


一、入职阶段

  • 是否与员工签署包含岗位职责与录用标准的劳动合同?

  • 是否提供录用条件确认书或岗位职责说明,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二、在岗考察阶段

  • 是否定期以邮件或系统方式通知员工考核要求与工作计划?

  • 是否针对绩效问题发出过限期改进的通知,并明确后果与关联的录用标准?

  • 是否保留员工签收回执、考核表、沟通纪要等原始证据?


三、解除阶段

  • 是否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考核结论与解除决策?

  • 是否出具书面的试用期解除通知,明确解除依据及处理结果?


//


试用期不是用工真空区,而是用工合规的风险高发区。企业管理者切勿因“试用期”二字掉以轻心,误以为可以随意辞退。


建立规范的试用期管理机制、固化书面证据链条、在期限内做出审慎决策,是企业避免试用期纠纷、控制用工成本、构建风险防火墙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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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员工相互了解和评估的重要阶段。然而,一旦管理不当、操作不规范,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演变为赔偿争议的高发地带。


围绕“试用期辞退”的合法边界,结合法律条款与典型风险场景,系统梳理试用期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雷区,为大家提供可参考的合规自查路径。



01

试用期不是“免责区”: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有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这里的“可以解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除”。合规的前提是:企业需能举证证明员工确实不符合已明确告知的录用条件。否则,即便在试用期,企业仍可能因违法解除而承担赔偿责任。


    

02

合法辞退的唯一路径:

“不符合录用条件”


对于试用期辞退而言,“不符合录用条件”是法律认可的主要解除理由。企业应注意构建如下三重证据闭环:


一、明确可量化的录用条件

录用条件必须在员工入职前或签署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内容应当具体、量化,例如“销售额不低于10万”“客户满意度≥90%”,避免使用“态度端正”“工作认真”等主观描述。


二、形成系统化的考核记录

包括工作任务通知、绩效考核数据、限期整改通知、员工回复与签字等环节,均应以书面或可追溯形式记录。如通过OA系统、邮件、纸质档案等方式保留。


三、解除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

一旦超过试用期,无论员工是否达标,企业都不得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转而适用一般解除程序(如工作不胜任、严重违纪等),并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03

“不胜任岗位” ≠ “不符合录用条件”


企业常混淆两个概念:


出于控制成本合风险的角度考虑,如果员工还处于“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的成本更低,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04

典型合规风险场景警示


● 延长试用期至“考察合格为止”:超过法定时限即违法,员工可要求差额补偿;

● 试用期工资低于80%或最低工资标准:违反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

● 试用期内未签正式合同,仅口头约定或签署试用协议:员工可主张双倍工资;

● 未书面明确录用标准:缺乏解除依据,仲裁败诉概率极高。



05

试用期用工合规“自查清单”


一、入职阶段

  • 是否与员工签署包含岗位职责与录用标准的劳动合同?

  • 是否提供录用条件确认书或岗位职责说明,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二、在岗考察阶段

  • 是否定期以邮件或系统方式通知员工考核要求与工作计划?

  • 是否针对绩效问题发出过限期改进的通知,并明确后果与关联的录用标准?

  • 是否保留员工签收回执、考核表、沟通纪要等原始证据?


三、解除阶段

  • 是否在试用期结束前完成考核结论与解除决策?

  • 是否出具书面的试用期解除通知,明确解除依据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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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是用工真空区,而是用工合规的风险高发区。企业管理者切勿因“试用期”二字掉以轻心,误以为可以随意辞退。


建立规范的试用期管理机制、固化书面证据链条、在期限内做出审慎决策,是企业避免试用期纠纷、控制用工成本、构建风险防火墙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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