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要不要进行财产保全?

创建时间:2025-10-20



图源:Unsplash

在很多诉讼案件中,原告明明赢了官司,却因为被告早已转移财产,最终一分钱都拿不到。为了预防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设置了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对方财产,确保判决能顺利执行。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介绍财产保全的常见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01

财产保全的主要类型


财产保全不是一种单一措施,而是根据案件性质和申请时间的不同,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案件性质划分 


1. 涉及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例如,民事案件中,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此外,在一些特殊程序中——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等,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涉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根据《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同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但与诉讼不同,仲裁中的保全当事人申请后,须由仲裁委员会代为转交法院,当事人不能直接提交。


(二)按申请时间划分


1. 诉前(仲裁前)财产保全
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如果存在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等紧急风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法院采取措施后,申请人须在30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2. 诉中(仲裁中)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后、判决前,只要存在财产转移风险,当事人即可申请财产保全。


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阶段,法院都可依法采取措施。


3. 程序衔接期的财产保全
例如,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如果出现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迹象,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02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并非所有保全申请法院都会受理,需满足三个基本前提: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诉中保全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受理;诉前保全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若诉前保全法院与后续审理法院不一致,前者应将相关手续移送给后者。


2. 存在“权益受损”的现实风险
财产保全的本质,是防止生效判决因一方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只有在确实存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时,法院才会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形下,如国家财产可能受损、争议标的无人管理等,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3. 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适度
保全金额或财产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

例如:

原告主张被告欠款5万元,而被告账户中有10万元存款,法院只能冻结其中5万元。


若诉讼仅涉及身份关系(如离婚诉讼未涉及财产分割),则不适用财产保全。



03

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材料


为便于法院及时审查,当事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01.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信息资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


02.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应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03. 财产保全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地址及联系方式;

(2)具体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

(4)明确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或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必要事项。


常见申请表达示例:

●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元的银行存款;

● 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若保全对象是不动产、车辆、股权等,申请人应提供最新的登记资料、权属证明或具体位置信息,以便法院核实。


此外,申请人需缴纳保全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费用在30元至5000元之间,按保全金额确定。即使最终未保全到财产,费用也不退还。




04

财产保全的担保


千万不要用“你被开了”“公司不要你了”等极易引发争议的傲慢的话语去刺激员工激化矛盾。

财产保全会直接限制对方财产使用,影响其生产经营。为防止滥用,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 

诉前保全:应提供与保全金额等值的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保全金额的30%。
如担保不足,法院可要求追加,否则可解除保全。


 担保形式 
包括财产担保、第三方保证、保险担保、金融机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等。


部分地区(如上海)允许经批准的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但需满足严格资信条件。


 可免担保情形 
在涉及赡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案件中,法院可视情况免除担保。

此外,金融机构等具备独立偿付能力的申请人,也可获免担保。



05

财产保全的解除与救济


财产保全并非永久措施,一旦风险消除或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应及时解除。


法院应解除保全的情形包括:

● 保全错误;

● 申请人撤诉或撤回保全申请;

● 起诉被驳回或判决生效后无执行必要;

● 被申请人提供足够担保;

● 法院认定其他应解除情形。


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在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案外人若认为保全错误,可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


因错误保全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被申请人可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例如用等值房产替换被冻结账户。法院将以是否有利于执行为主要考量标准进行裁定。




06

财产保全的期限


审查期限:

法院一般在5日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形下(如诉前保全)48小时内必须裁定。


保全期限:
冻结存款不得超过1年;
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2年;
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不得超过3年。
申请人若需续保,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解除期限:
法院收到解除申请后,应在5日内裁定;紧急情况48小时内裁定。


//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最具“预防性”的权利救济手段之一。


但保全既是保护手段,也是一把双刃剑:申请不当可能带来赔偿风险。


因此,无论是企业债权追索,还是个人权益保护,在决定申请前,都应充分评估必要性、紧急性与担保能力,做到依法、合理、适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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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Unsplash

在很多诉讼案件中,原告明明赢了官司,却因为被告早已转移财产,最终一分钱都拿不到。为了预防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设置了财产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对方财产,确保判决能顺利执行。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介绍财产保全的常见法律问题,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这一制度,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01

财产保全的主要类型


财产保全不是一种单一措施,而是根据案件性质和申请时间的不同,分为以下类型


(一)按案件性质划分 


1. 涉及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无论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都可以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例如,民事案件中,如果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难以执行,可以向审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


此外,在一些特殊程序中——如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第三人撤销之诉等,也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 涉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根据《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同样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但与诉讼不同,仲裁中的保全当事人申请后,须由仲裁委员会代为转交法院,当事人不能直接提交。


(二)按申请时间划分


1. 诉前(仲裁前)财产保全
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如果存在对方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等紧急风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法院采取措施后,申请人须在30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


2. 诉中(仲裁中)财产保全
案件受理后、判决前,只要存在财产转移风险,当事人即可申请财产保全。


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阶段,法院都可依法采取措施。


3. 程序衔接期的财产保全
例如,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如果出现财产转移、隐匿或毁损迹象,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一审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


    

02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


并非所有保全申请法院都会受理,需满足三个基本前提:


1.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诉中保全由审理案件的法院受理;诉前保全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若诉前保全法院与后续审理法院不一致,前者应将相关手续移送给后者。


2. 存在“权益受损”的现实风险
财产保全的本质,是防止生效判决因一方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只有在确实存在“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风险时,法院才会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形下,如国家财产可能受损、争议标的无人管理等,法院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3. 申请保全的范围应当适度
保全金额或财产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

例如:

原告主张被告欠款5万元,而被告账户中有10万元存款,法院只能冻结其中5万元。


若诉讼仅涉及身份关系(如离婚诉讼未涉及财产分割),则不适用财产保全。



03

申请财产保全所需材料


为便于法院及时审查,当事人需准备以下材料:


01.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企业信息资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


02.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应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03. 财产保全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地址及联系方式;

(2)具体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

(4)明确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或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必要事项。


常见申请表达示例:

●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X元的银行存款;

● 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若保全对象是不动产、车辆、股权等,申请人应提供最新的登记资料、权属证明或具体位置信息,以便法院核实。


此外,申请人需缴纳保全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费用在30元至5000元之间,按保全金额确定。即使最终未保全到财产,费用也不退还。




04

财产保全的担保


千万不要用“你被开了”“公司不要你了”等极易引发争议的傲慢的话语去刺激员工激化矛盾。

财产保全会直接限制对方财产使用,影响其生产经营。为防止滥用,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 

诉前保全:应提供与保全金额等值的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保全金额的30%。
如担保不足,法院可要求追加,否则可解除保全。


 担保形式 
包括财产担保、第三方保证、保险担保、金融机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等。


部分地区(如上海)允许经批准的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但需满足严格资信条件。


 可免担保情形 
在涉及赡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案件中,法院可视情况免除担保。

此外,金融机构等具备独立偿付能力的申请人,也可获免担保。



05

财产保全的解除与救济


财产保全并非永久措施,一旦风险消除或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应及时解除。


法院应解除保全的情形包括:

● 保全错误;

● 申请人撤诉或撤回保全申请;

● 起诉被驳回或判决生效后无执行必要;

● 被申请人提供足够担保;

● 法院认定其他应解除情形。


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在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案外人若认为保全错误,可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


因错误保全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被申请人可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例如用等值房产替换被冻结账户。法院将以是否有利于执行为主要考量标准进行裁定。




06

财产保全的期限


审查期限:

法院一般在5日内作出裁定;紧急情形下(如诉前保全)48小时内必须裁定。


保全期限:
冻结存款不得超过1年;
查封、扣押动产不得超过2年;
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不得超过3年。
申请人若需续保,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


解除期限:
法院收到解除申请后,应在5日内裁定;紧急情况48小时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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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诉讼中最具“预防性”的权利救济手段之一。


但保全既是保护手段,也是一把双刃剑:申请不当可能带来赔偿风险。


因此,无论是企业债权追索,还是个人权益保护,在决定申请前,都应充分评估必要性、紧急性与担保能力,做到依法、合理、适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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