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不只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创建时间:2025-12-15



图源:AI生成


新《公司法》的实施标志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入“更规范、更透明、更严格”的新阶段。股权转让并非简单的“合同签署与价款支付”过程,而是从转让意向达成、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到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更新等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法律行为。任何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名册变更、实缴出资状况等关键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埋下法律纠纷的隐患。


因此,只有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审慎设计交易流程,才能确保股权转让成为一场顺畅且安全的“权利交接”。



01

股权转让限制规则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从而导致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其本质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资格及相关权利义务(包括财产性与非财产性权利)一并转移给受让人。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双重特征,法律和公司章程通常会对股权转让设置必要的限制。


 章程优先原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的股东合意,但该限制受到法律约束。违法或违背股权自由流通本质的限制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具体规则包括:


无效情形识别:若章程限制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应认定为无效,对股东不具约束力;若限制条件实质上导致股权无法转让,构成变相禁止,违反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剥夺股东基本权利的,同样属于无效。

典型限制类型


01.职务身份关联型:当股东因辞职、调离、被辞退、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其持有股权需按章程规定由公司回购或转让给其他股东。某国企改制案例中,法院认定"人走股留"条款符合公司自治原则,属于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而非禁止,未侵害股东转让权利。


02.特定身份限制型:对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掌握商业秘密、对经营起关键作用的股东,章程可设定转让锁定期、转让比例上限等要求。


03.审批程序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股东会特定比例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


 法定规则适用 

如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则需依据《公司法》规定执行。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通常不受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则需履行特定程序,以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删去了2018年《公司法》中规定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规则。


    

02

优先购买权制度


 权利主体范围 

  • 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 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意"行为不构成对购买利益的放弃;

  •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自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行使;

  • 瑕疵出资股东若未被股东会依法除名,且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未作限制,因其具备股东资格而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的识别标准

"同等条件"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应从五个维度识别: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及合同其他因素(如违约金条款、从给付义务、商业机会提供等)。


特别提示:若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高价以规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有权以真实转让价格作为"同等条件"标准。股权数量不同不构成"同等条件",因为整体购买与部分购买在控制权转移等合同目的上存在实质差异。


 行使期间规定 

  •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 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以转让股东通知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 通知期间短于三十日或未明确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关键提示: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属于不可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通知方式灵活性 

虽然法律规定书面通知,但实践中只要能有效确认其他股东知悉转让事项的方式同样有效,具体而言,存在如下情形:

  • 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且其他股东已知晓内容;

  • 在诉讼、仲裁程序中陈述转让事项且为其他股东知晓;

  • 有证据证明已进行口头通知且其他股东知悉。



03

权属变更规则


 股东资格确认标准 

根据新《公司法》,股权转让后,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即可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转让股东有义务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转让人与受让人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登记的法律性质 

工商变更登记仅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例如,在某案例中,受让人已支付大部分转让款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即使未完成变更登记,法院仍认定其已取得股东资格。转让人未配合办理登记但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根本违约,受让人不能仅此为由解除合同。


重要原则:除非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未办理登记可解除合同,否则未办理登记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人不享有解除权。



04

特殊情形处理


 代持股权与无权处分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处分股权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注意:

  • 受让人明知代持关系但未获实际出资人同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 股权未转移时,实际出资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受让人可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

  • 受让人终局取得股权时,实际出资人无追回权,但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转让的特殊性 

股权转让合同不直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解除规则。


某案例中,受让人逾期支付款项达全部价款五分之一,转让人要求解除合同被驳回。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已涉及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等多方利益,且受让人已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解除合同将对公司治理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认缴期限届满前的未出资股权可以转让,但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且符合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情形时,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


2024年7月1日之后转让: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若原股东转让时明知公司对外存在债务且公司无力清偿,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恶意判断可从股权转让时间、转让对价是否公允、受让人是否参与经营、原股东是否仍实际控制公司、受让人偿债能力及双方身份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



05

风险防范建议

审慎审查章程:在股权转让前全面审查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评估条款效力及履行可行性。


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对外转让股权时,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保留充分证据。


准确识别"同等条件":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及其他合同因素全面比对,避免优先购买权纠纷。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虽然登记非股东资格唯一要件,但及时办理可增强对抗效力,降低交易风险。


核查出资情况:受让股权前应全面核查标的股权的实缴出资情况、认缴期限及公司债务状况,评估潜在出资责任风险。


合理设计交易结构:在分期付款等复杂交易中,应明确约定各阶段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平衡各方利益。


重视尽职调查:对代持股权、瑕疵出资股权等特殊情形,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必要时要求原股东提供担保或补充承诺。


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平衡。企业精英在参与股权转让时,应当充分理解法律规则、审慎评估交易风险、精心设计交易方案,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确保股权转让合法合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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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AI生成


新《公司法》的实施标志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进入“更规范、更透明、更严格”的新阶段。股权转让并非简单的“合同签署与价款支付”过程,而是从转让意向达成、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到股东名册变更、工商登记更新等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法律行为。任何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股东名册变更、实缴出资状况等关键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埋下法律纠纷的隐患。


因此,只有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审慎设计交易流程,才能确保股权转让成为一场顺畅且安全的“权利交接”。



01

股权转让限制规则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从而导致公司股东结构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其本质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资格及相关权利义务(包括财产性与非财产性权利)一并转移给受让人。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双重特征,法律和公司章程通常会对股权转让设置必要的限制。


 章程优先原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的股东合意,但该限制受到法律约束。违法或违背股权自由流通本质的限制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具体规则包括:


无效情形识别:若章程限制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应认定为无效,对股东不具约束力;若限制条件实质上导致股权无法转让,构成变相禁止,违反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剥夺股东基本权利的,同样属于无效。

典型限制类型


01.职务身份关联型:当股东因辞职、调离、被辞退、退休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其持有股权需按章程规定由公司回购或转让给其他股东。某国企改制案例中,法院认定"人走股留"条款符合公司自治原则,属于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而非禁止,未侵害股东转让权利。


02.特定身份限制型:对公司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等掌握商业秘密、对经营起关键作用的股东,章程可设定转让锁定期、转让比例上限等要求。


03.审批程序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董事会、股东会特定比例表决通过后方可进行。


 法定规则适用 

如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则需依据《公司法》规定执行。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通常不受限制,但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则需履行特定程序,以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删去了2018年《公司法》中规定对外转让股权必须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规则。


    

02

优先购买权制度


 权利主体范围 

  • 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 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意"行为不构成对购买利益的放弃;

  • 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自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行使;

  • 瑕疵出资股东若未被股东会依法除名,且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未作限制,因其具备股东资格而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的识别标准

"同等条件"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应从五个维度识别: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以及合同其他因素(如违约金条款、从给付义务、商业机会提供等)。


特别提示:若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高价以规避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有权以真实转让价格作为"同等条件"标准。股权数量不同不构成"同等条件",因为整体购买与部分购买在控制权转移等合同目的上存在实质差异。


 行使期间规定 

  • 股东应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

  • 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的,以转让股东通知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 通知期间短于三十日或未明确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关键提示: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属于不可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通知方式灵活性 

虽然法律规定书面通知,但实践中只要能有效确认其他股东知悉转让事项的方式同样有效,具体而言,存在如下情形:

  • 通过公告方式通知,且其他股东已知晓内容;

  • 在诉讼、仲裁程序中陈述转让事项且为其他股东知晓;

  • 有证据证明已进行口头通知且其他股东知悉。



03

权属变更规则


 股东资格确认标准 

根据新《公司法》,股权转让后,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即可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转让股东有义务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转让人与受让人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登记的法律性质 

工商变更登记仅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非取得股东资格的生效要件。例如,在某案例中,受让人已支付大部分转让款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即使未完成变更登记,法院仍认定其已取得股东资格。转让人未配合办理登记但无主观恶意的,不构成根本违约,受让人不能仅此为由解除合同。


重要原则:除非股权转让合同明确约定未办理登记可解除合同,否则未办理登记不足以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受让人不享有解除权。



04

特殊情形处理


 代持股权与无权处分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处分股权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注意:

  • 受让人明知代持关系但未获实际出资人同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

  • 股权未转移时,实际出资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权利,受让人可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

  • 受让人终局取得股权时,实际出资人无追回权,但可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转让的特殊性 

股权转让合同不直接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分期付款买卖的解除规则。


某案例中,受让人逾期支付款项达全部价款五分之一,转让人要求解除合同被驳回。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已涉及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名册记载、工商登记等多方利益,且受让人已实际参与经营管理,解除合同将对公司治理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 

认缴期限届满前的未出资股权可以转让,但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且符合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情形时,责任承担分两种情况:


2024年7月1日之后转让: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2024年7月1日之前转让:若原股东转让时明知公司对外存在债务且公司无力清偿,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恶意判断可从股权转让时间、转让对价是否公允、受让人是否参与经营、原股东是否仍实际控制公司、受让人偿债能力及双方身份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



05

风险防范建议

审慎审查章程:在股权转让前全面审查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评估条款效力及履行可行性。


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对外转让股权时,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可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保留充分证据。


准确识别"同等条件":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及其他合同因素全面比对,避免优先购买权纠纷。


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虽然登记非股东资格唯一要件,但及时办理可增强对抗效力,降低交易风险。


核查出资情况:受让股权前应全面核查标的股权的实缴出资情况、认缴期限及公司债务状况,评估潜在出资责任风险。


合理设计交易结构:在分期付款等复杂交易中,应明确约定各阶段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平衡各方利益。


重视尽职调查:对代持股权、瑕疵出资股权等特殊情形,应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必要时要求原股东提供担保或补充承诺。


股权转让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平衡。企业精英在参与股权转让时,应当充分理解法律规则、审慎评估交易风险、精心设计交易方案,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确保股权转让合法合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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