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间:2026-03-28

图片来源:AI生成
当一家公司业务停滞、机构失灵、股东失和,陷入一种既无法正常经营也难以自行解散的“休眠”或“僵尸”状态时,股东们该如何打破僵局?
此时,除了协商和内部救济之外,股东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呢?什么情况下,司法才能介入解散公司呢?判断标准又是什么?
本期通过分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解散纠纷案,希望能为类似陷入僵局的企业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01
案情回顾:
一家“休眠”公司与两位僵持的股东
2004年11月,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
2009年3月,公司增资至100万元,股东张三、李四各持股50%,由李四担任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该公司2020年至2024的年度报告中,社保参保人数均为零。且该公司原有业务早已转移至其参股的某A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身长期已无实际经营、无人员在岗,处于“休眠”状态。
两名股东就公司是否解散、如何存续等问题长期无法达成一致,超过两年未能召开有效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
面对这一僵局,股东张三将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散,另一股东李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在某A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股权,若其解散可能影响后者的清算进程,因此不应立即解散。
02
司法强制解散的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理时,审查核心会聚焦这两个问题:原告有没有资格起诉?公司是否符合法定的解散条件?
首先,关于起诉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并且用尽其他方法都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介入。
本案中,张三持股50%,显然符合这一“原告”门槛。其次,关于解散条件,这是本案的焦点。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强制解散必须同时满足三个严苛的条件,缺一不可:
0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这并非指一般的经营亏损,而是指公司的“决策机器”出了严重故障。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几种典型情况,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或者董事间冲突长期无法解决等。核心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内部矛盾无法调和。
本案中,两位股东股权对等、意见相左,导致公司超过两年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策,业务完全停滞,这正是典型的“公司僵局”,符合“严重困难”的情形。
0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种损失并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账面亏损,更多是一种可预见的、持续性的损害。
法院指出,一家长期“休眠”的公司,即便不经营,也需要维持基本的登记、报税等存续成本,不仅无法创造利润,还可能不断消耗剩余资产,甚至累积债务和税务风险,使股东的投资持续贬值。
本案公司就处于这种状态,股东利益正持续受损。
0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这是司法谨慎介入的体现,要求股东在诉诸法院前,已穷尽了内部协商、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可能的自救方式。
本案中,两位股东股权比例相同,矛盾已不可调和,任何一方都难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股权转让(对方可能不接受)来打破僵局,因此被视为“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
对于被告提出的“影响关联公司”的抗辩,法院明确,两家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法律上不存在必须“同生共死”的牵连关系,此理由不能阻碍本公司因自身原因而被解散。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解散该公司。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03
司法解散是“最后手段”,而非“首选工具”
本案法官进一步阐释了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本意。公司兼具“资合”(资本结合)与“人合”(人的合作)属性。
当股东之间的人际信任与合作基础(即“人合性”)彻底破裂,导致公司决策机制瘫痪时,便形成了僵局。
司法解散正是为解决这种“人合性”危机提供的终极法律方案。但法院对此持非常审慎的态度,遵循“尊重公司自治、谨慎司法干预”的理念。
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治理机制仍然有效,或者股东之间的矛盾尚未严重到使公司机制完全失灵的程度,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判决解散。
司法解散是打破僵局的“最后一道门”,而非“第一道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判决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立刻“消失”。它只是启动了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
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债权债务清算,并最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才能完成彻底的市场退出。
04
股东面对公司僵局的实务应对思路
对于可能陷入或已陷入类似僵局的股东及公司,可以从以下步骤进行思考和应对:
一、预警与自查:
首先判断公司是否已陷入“法律意义上的僵局”。
需重点审视:
○ 股东会/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并做出有效决议?
○ 公司业务是否长期停滞,治理机构是否失灵?
○ 股东间的矛盾是否已无法通过内部沟通解决?
如果符合“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情形,就需要高度警惕。
二、穷尽内部救济:
在考虑诉讼之前,必须主动尝试并保留证据,证明已尝试过所有可能的内部解决方案。这包括但不限于:
○ 真诚协商:就股权转让、公司分立、修改章程等方案进行正式谈判。
○ 借助公司章程:检查章程中是否预设了僵局解决机制(如由特定机构调解、一方股东强制收购条款等)。
○ 寻求第三方调解:尝试通过行业协会、商事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
三、评估诉讼条件与风险:
如果内部努力均告失败,准备提起诉讼时,需系统评估是否满足司法解散的“三大门槛”,并着手收集证据,如:证明公司持续两年未开有效股东会的记录、公司业务停滞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证明股东矛盾不可调和且股权结构导致自救困难的证据等。
同时,也要预判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经济成本及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影响。
四、考虑替代性方案:
即便进入诉讼,也可以将诉讼作为推动谈判的筹码。
有时,一方提起解散之诉,反而可能促使另一方更认真地考虑股权收购等和解方案,从而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以更经济、更快速的方式了结纠纷。
五、善后与退出:
如果最终通过判决或调解实现解散,务必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及时组织清算,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完成合法注销。
避免公司“判而不散”,导致股东继续承担清算责任甚至违法风险。
//
公司长期休眠陷入僵局,不仅会消耗股东资源,还可能带来潜在法律风险,司法解散是股东的重要破局路径,但绝非唯一路径。
股东应优先通过事前预防、内部协商化解分歧,在穷尽所有非诉讼方式后,再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图片来源:AI生成
当一家公司业务停滞、机构失灵、股东失和,陷入一种既无法正常经营也难以自行解散的“休眠”或“僵尸”状态时,股东们该如何打破僵局?
此时,除了协商和内部救济之外,股东能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有序退出市场呢?什么情况下,司法才能介入解散公司呢?判断标准又是什么?
本期通过分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解散纠纷案,希望能为类似陷入僵局的企业提供解决问题的思路。
01
案情回顾:
一家“休眠”公司与两位僵持的股东
2004年11月,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
2009年3月,公司增资至100万元,股东张三、李四各持股50%,由李四担任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该公司2020年至2024的年度报告中,社保参保人数均为零。且该公司原有业务早已转移至其参股的某A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身长期已无实际经营、无人员在岗,处于“休眠”状态。
两名股东就公司是否解散、如何存续等问题长期无法达成一致,超过两年未能召开有效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
面对这一僵局,股东张三将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散,另一股东李四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其在某A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10%股权,若其解散可能影响后者的清算进程,因此不应立即解散。
02
司法强制解散的审查要点
法院在审理时,审查核心会聚焦这两个问题:原告有没有资格起诉?公司是否符合法定的解散条件?
首先,关于起诉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公司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并且用尽其他方法都无法解决时,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介入。
本案中,张三持股50%,显然符合这一“原告”门槛。其次,关于解散条件,这是本案的焦点。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强制解散必须同时满足三个严苛的条件,缺一不可:
0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这并非指一般的经营亏损,而是指公司的“决策机器”出了严重故障。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几种典型情况,如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做出有效决议,或者董事间冲突长期无法解决等。核心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失灵,内部矛盾无法调和。
本案中,两位股东股权对等、意见相左,导致公司超过两年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策,业务完全停滞,这正是典型的“公司僵局”,符合“严重困难”的情形。
02、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这种损失并非必须是已经发生的账面亏损,更多是一种可预见的、持续性的损害。
法院指出,一家长期“休眠”的公司,即便不经营,也需要维持基本的登记、报税等存续成本,不仅无法创造利润,还可能不断消耗剩余资产,甚至累积债务和税务风险,使股东的投资持续贬值。
本案公司就处于这种状态,股东利益正持续受损。
0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这是司法谨慎介入的体现,要求股东在诉诸法院前,已穷尽了内部协商、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可能的自救方式。
本案中,两位股东股权比例相同,矛盾已不可调和,任何一方都难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股权转让(对方可能不接受)来打破僵局,因此被视为“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
对于被告提出的“影响关联公司”的抗辩,法院明确,两家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法律上不存在必须“同生共死”的牵连关系,此理由不能阻碍本公司因自身原因而被解散。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解散该公司。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
03
司法解散是“最后手段”,而非“首选工具”
本案法官进一步阐释了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本意。公司兼具“资合”(资本结合)与“人合”(人的合作)属性。
当股东之间的人际信任与合作基础(即“人合性”)彻底破裂,导致公司决策机制瘫痪时,便形成了僵局。
司法解散正是为解决这种“人合性”危机提供的终极法律方案。但法院对此持非常审慎的态度,遵循“尊重公司自治、谨慎司法干预”的理念。
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内部治理机制仍然有效,或者股东之间的矛盾尚未严重到使公司机制完全失灵的程度,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判决解散。
司法解散是打破僵局的“最后一道门”,而非“第一道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判决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立刻“消失”。它只是启动了公司终止的法律程序。
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债权债务清算,并最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才能完成彻底的市场退出。
04
股东面对公司僵局的实务应对思路
对于可能陷入或已陷入类似僵局的股东及公司,可以从以下步骤进行思考和应对:
一、预警与自查:
首先判断公司是否已陷入“法律意义上的僵局”。
需重点审视:
○ 股东会/董事会能否正常召开并做出有效决议?
○ 公司业务是否长期停滞,治理机构是否失灵?
○ 股东间的矛盾是否已无法通过内部沟通解决?
如果符合“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等情形,就需要高度警惕。
二、穷尽内部救济:
在考虑诉讼之前,必须主动尝试并保留证据,证明已尝试过所有可能的内部解决方案。这包括但不限于:
○ 真诚协商:就股权转让、公司分立、修改章程等方案进行正式谈判。
○ 借助公司章程:检查章程中是否预设了僵局解决机制(如由特定机构调解、一方股东强制收购条款等)。
○ 寻求第三方调解:尝试通过行业协会、商事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
三、评估诉讼条件与风险:
如果内部努力均告失败,准备提起诉讼时,需系统评估是否满足司法解散的“三大门槛”,并着手收集证据,如:证明公司持续两年未开有效股东会的记录、公司业务停滞的财务报表与审计报告、证明股东矛盾不可调和且股权结构导致自救困难的证据等。
同时,也要预判诉讼可能带来的时间、经济成本及对公司剩余资产的影响。
四、考虑替代性方案:
即便进入诉讼,也可以将诉讼作为推动谈判的筹码。
有时,一方提起解散之诉,反而可能促使另一方更认真地考虑股权收购等和解方案,从而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以更经济、更快速的方式了结纠纷。
五、善后与退出:
如果最终通过判决或调解实现解散,务必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及时组织清算,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完成合法注销。
避免公司“判而不散”,导致股东继续承担清算责任甚至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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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长期休眠陷入僵局,不仅会消耗股东资源,还可能带来潜在法律风险,司法解散是股东的重要破局路径,但绝非唯一路径。
股东应优先通过事前预防、内部协商化解分歧,在穷尽所有非诉讼方式后,再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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