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精英和企业年底收款难?先收藏2022年版限制“老赖”措施!| 应收账款问题需系统性解决

创建时间:2022-02-12





▲图片来源:Pixabay


年底了,做法律顾问的服务回访,在和商业精英及企业家们的聊天中,我们问了两个问题:

“今年生意难不难做?”

“难!”

“最难的是什么?”

“当然是钱要不回来!”

这两年在疫情及市场经济变化的影响下,解决应收账款问题成为不少企业的头等大事,甚至是生死存亡的关键性因素。


账款要不回,官司不可避免,但是千辛万苦打赢官司,对方还是不付款,还是需要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解决最后的付款问题。


近年,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就如何限制“老赖”,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措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不少措施。


我们将限制“老赖”的措施给大家进行一个整理及总结,期待将来可以与商业精英和企业一起以系统性的方式解决应收账款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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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01、 什么是“老赖”


02、 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


03、 部分特殊财产强制执行办法


04、 “老赖”会受到常见的行为限制


05、特殊的行为限制


06、 其他强力执行措施


07、 “老赖”最怕的终极大招




01    

什么是“老赖”


搞清楚什么叫“老赖”,首先要区分“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两个不同的概念。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才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所以如果被列为被执行人,但只要主动履行还款,便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也就不能称为老赖。




02    


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常见财产类型如下:

1.不动产;

2.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机器设备等动产;

4.股权;

5.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6.存款;

7.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金银等贵重金属;

9.矿产权益;

10.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1.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经仲裁或法院裁判的权益;


除了以上常见的财产,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以及凡是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被法院执行。




03    


部分特殊财产强制执行办法


除了以上常见的财产,还有一些特殊的财产,法律法规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及细化。


1.唯一住房可执行。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符合条件的无证房产可执行。


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的条件下,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但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可执行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情形的,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4.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按 “现状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符合条件的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5.符合条件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6.符合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可执行。


在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其中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支付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7.工资收入可执行。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8.养老金可执行。


根据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同时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9.离休金或退休金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10.住房公积金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11.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共有的财产的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12.靓号手机号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执行。


为解决“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部分法院探索执行新方法,进一步探索对无形资产的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手机靓号进行司法拍卖。目前淘宝司法拍卖手机号已知最高价为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拍出的尾号8个7的手机号,成交价为人民币391万元。


13.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抖音账户等网络平台账户内财产可以执行。


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抖音账户等网络平台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该些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




04    


“老赖”会受到常见的行为限制


1.限制高消费。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另外根据相关的政策还将受到以下的任职资格限制

(一)限制担任国企高管。

(二)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四)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五)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六)限制入党或党员的限制。

(七)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八)限制入伍服役。


3.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的使用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4.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5.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受到限制,包括:


(一)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二)发行债券限制。

(三)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四)股权激励限制。

(五)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六)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6.政府支持或补贴受到限制。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7.准入资格限制。


(一)海关认证限制。

(二)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8.荣誉和授信限制。


(一)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

(二)限制授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荣誉。

(三)授信限制。


9.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赖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老赖”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0.部分法院发出司法建议: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微信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微信修定系统,支持超额冻结及不允许未完成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送了司法建议: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

(二)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专类账户额度进行限制;

(三)醒目告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内容;

(四)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基金、理财类的到期回款账号变更业务。




05    


特殊的行为限制


1.禁止出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公路,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部分法院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采取限驾措施的法院包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他们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4.部分法院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开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5.火车出行 “人脸识别”锁定。


2021年7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长沙铁路公安处会签“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借助“人脸识别”、“实名制”售票查询、“实名制”进站核验等系统,精准查找被执行人。长铁公安处根据法院执行办案需要,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实名制”管控系统,利用“人脸识别”系统,“实名制”售票查询系统,“实名制”进站核验等系统,精准查找、临时控制被执行人,及时通知并移交相关法院执行局。




06    

其他强力执行措施


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5.全面曝光措施


(一)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已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要把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二)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三)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目前各地法院会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向社会进行公布人信息


(五)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六)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目前,全国已有三千多家各级法院部门入驻“今日头条”,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且全面覆盖到地市、区县法院。


(七)以来电显示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八) 开通“失信人彩铃”。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6.公告悬赏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已经有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7.执行悬赏保险。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债主)提供悬赏保险服务。


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两家保险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悬赏金保险”工作正式实施,意味着今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购买保险并进行悬赏,一旦有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执行成功,保险公司将承担举报人的悬赏金。




07    


“老赖”最怕的终极大招


“千不怕万不怕,牢底坐穿要害怕”。老赖最怕的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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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为王的年代,对于商业精英和企业而言,拖欠款不再是个案委托律师追款问题,而是应收账款系统性解决问题,更是销售、财务、律师整体协作作业问题。


在企业的资金管理的过程中,应收账款占据着关键的位置,它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市场竞争和经济效益。企业和商业精英要想确保应收账款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首先就要提高企业法律保护意识,完善企业催收制度,进而提高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效率。


摩尔律所切实的结合企业的自身特点,制定出系统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帮助企业做好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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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服务】


通过应收账款系统性梳理,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多个细分环节,不仅能便利、高效的促成交易,还能合法的保护交易安全,并高效实现回款。


包括应收账款管理服务、应收账款催收服务两个专业版块,从接触客户开始就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管控,在法律框架下,最大程度降低应收账款拖欠风险,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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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益化的管理环节:按照企业面临订货、运输、交货、对账、催款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情境的精细划分,根据不同情境下的问题,分别进行梳理、设置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在不同情境下的交易安全及回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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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率的工作衔接:协助企业实现应收账款前期梳理、落地实施工作与后期催收工作相衔接、降低风险、缩短回款周期,减少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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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Pixabay


年底了,做法律顾问的服务回访,在和商业精英及企业家们的聊天中,我们问了两个问题:

“今年生意难不难做?”

“难!”

“最难的是什么?”

“当然是钱要不回来!”

这两年在疫情及市场经济变化的影响下,解决应收账款问题成为不少企业的头等大事,甚至是生死存亡的关键性因素。


账款要不回,官司不可避免,但是千辛万苦打赢官司,对方还是不付款,还是需要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来解决最后的付款问题。


近年,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就如何限制“老赖”,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执行的措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及人民法院也陆续出台了不少措施。


我们将限制“老赖”的措施给大家进行一个整理及总结,期待将来可以与商业精英和企业一起以系统性的方式解决应收账款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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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01、 什么是“老赖”


02、 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


03、 部分特殊财产强制执行办法


04、 “老赖”会受到常见的行为限制


05、特殊的行为限制


06、 其他强力执行措施


07、 “老赖”最怕的终极大招




01    

什么是“老赖”


搞清楚什么叫“老赖”,首先要区分“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两个不同的概念。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2013年7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提出了“失信被执行人”的概念,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才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所以如果被列为被执行人,但只要主动履行还款,便不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也就不能称为老赖。




02    


可强制执行的常见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的常见财产类型如下:

1.不动产;

2.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机器设备等动产;

4.股权;

5.股票、基金份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6.存款;

7.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金银等贵重金属;

9.矿产权益;

10.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1.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经仲裁或法院裁判的权益;


除了以上常见的财产,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以及凡是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被法院执行。




03    


部分特殊财产强制执行办法


除了以上常见的财产,还有一些特殊的财产,法律法规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及细化。


1.唯一住房可执行。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符合条件的无证房产可执行。


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的条件下,无证房产亦可被执行。


3.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但属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可执行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情形的,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4.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按 “现状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符合条件的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可以进行“现状处置”。


5.符合条件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法[2012]151号),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无证房屋可以处置。执行法院应就该房屋是否可转化为有证房屋征求行政机关意见,并作为确定无证房屋价值的参考。


6.符合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可执行。


在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其中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支付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7.工资收入可执行。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8.养老金可执行。


根据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同时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9.离休金或退休金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10.住房公积金可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11.与案外人(含配偶)共有的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共有的财产的执行。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一)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配偶双方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


(二)登记在被执行人及其他人名下的共有财产以及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但案外人承认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或同意作为被执行人财产接受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对于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与其收入明显不相称的较大数额存款,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等,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12.靓号手机号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执行。


为解决“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部分法院探索执行新方法,进一步探索对无形资产的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手机靓号进行司法拍卖。目前淘宝司法拍卖手机号已知最高价为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拍出的尾号8个7的手机号,成交价为人民币391万元。


13.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抖音账户等网络平台账户内财产可以执行。


微信财付通、支付宝、抖音账户等网络平台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该些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




04    


“老赖”会受到常见的行为限制


1.限制高消费。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根据《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另外根据相关的政策还将受到以下的任职资格限制

(一)限制担任国企高管。

(二)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限制担任金融机构高管。

(四)限制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

(五)限制招录(聘)为公务人员。

(六)限制入党或党员的限制。

(七)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八)限制入伍服役。


3.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的使用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权第三方商业征信机构通过互联网联合信用惩戒。芝麻信用会同淘宝、天猫、神州租车、趣分期、去哪儿旅游、我爱我家相寓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


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等金融行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限制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


4.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5.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受到限制,包括:


(一)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二)发行债券限制。

(三)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四)股权激励限制。

(五)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六)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七)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


6.政府支持或补贴受到限制。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政府补贴,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7.准入资格限制。


(一)海关认证限制。

(二)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8.荣誉和授信限制。


(一)限制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

(二)限制授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相关荣誉。

(三)授信限制。


9.限制网签备案等不动产交易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2018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惩戒措施的通知》,限制老赖参与房屋司法拍卖、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并采取信息互通和共享等措施。2019年8月1日,住建部发布《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明确“老赖”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


10.部分法院发出司法建议:限制开立新的银行账户和微信支付账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微信负责电子支付业务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微信修定系统,支持超额冻结及不允许未完成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送了司法建议: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开立新账户;

(二)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专类账户额度进行限制;

(三)醒目告知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内容;

(四)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办理基金、理财类的到期回款账号变更业务。




05    


特殊的行为限制


1.禁止出境。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


2.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老赖”们的车辆只要行驶上了高速公路,就将被现场扣留,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3.部分法院发布“限驾令”,限制驾驶非营运小汽车。


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发出一张限制高消费令,首次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至2021年12月31日已经采取限驾措施的法院包含: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他们法院;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4.部分法院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


银川市兴庆区法院2015年开始通过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不予审核的方法,执结了多起执行案件。目前,该法院执行局正在和辖区内的多个部门进行协调,打算进一步扩大冻结“老赖”的其他资格证及相关证明,让一些靠“证”吃饭、靠“证”生活的老赖寸步难行。


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在一起抚养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某长期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拥有B本驾驶证,并从事货运工作,于2017年7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驾驶证,不给其驾驶证年检的机会,消除其对抗执行的本钱。


5.火车出行 “人脸识别”锁定。


2021年7月13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长沙铁路公安处会签“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借助“人脸识别”、“实名制”售票查询、“实名制”进站核验等系统,精准查找被执行人。长铁公安处根据法院执行办案需要,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实名制”管控系统,利用“人脸识别”系统,“实名制”售票查询系统,“实名制”进站核验等系统,精准查找、临时控制被执行人,及时通知并移交相关法院执行局。




06    

其他强力执行措施


1.网络快速查询及执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协作内容:


(一)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共享执行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司法审判信息;


(二)查询反馈。公安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被执行人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诉讼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证件信息以及被诉讼保全被告、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等;


(三)限制出境。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四)查控车辆。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冻结车辆;


(五)查找被执行人。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2.每六个月查询一次财产。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其中第九条终于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3.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发布《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健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立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工作、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等执行联动机制建设意见,提出将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进行惩戒。


4.总对总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网络专线实现共享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低保信息(包括家庭收入信息)、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涉婚姻和涉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的案件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社会组织)名单信息等;同时民政部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社会组织加强管理,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5.全面曝光措施


(一)设立专门平台全面曝光。

根据《中宣部、最高法、银监会下发关于创建完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的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已搭建完成省级的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要把平台建设成为当地家喻户晓的信用平台和执行名片。有条件的市县级有关单位,探索搭建本级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


(二)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三)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四)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目前各地法院会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向社会进行公布人信息


(五)部分地方在公共场所(比如火车站、各商业广场等)通过大屏幕轮番播放当地失信人名录。


(六)对老赖在今日头条APP弹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与今日头条正式联手打造全国首家省级法院老赖网络曝光平台,充分利用豫法阳光政务头条号矩阵开展“老赖曝光”活动,助力解决执行难。目前,全国已有三千多家各级法院部门入驻“今日头条”,涵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且全面覆盖到地市、区县法院。


(七)以来电显示标注老赖号码。

北京朝阳法院2017年8月28日与360公司达成技术合作,通过“360手机卫士”APP协助法院以电话号码标注的方式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公布。借助手机APP标注失信被执行人,将进一步提高执行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债务,进而维护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八) 开通“失信人彩铃”。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与黔南州电信、移动、联通各运营商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失信通信惩戒构建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开通“失信人彩铃”。除此之外、广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众多法院都已经纷纷加入为失信人定制“失信人彩铃”的措施,老赖将越来越难以遁形。


6.公告悬赏财产线索。


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工作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已经有一大批法院实行了财产公告悬赏制度。


7.执行悬赏保险。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推出“执行悬赏保险”项目。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无忧”悬赏保险服务合作协议》,在全市法院首推“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为申请执行人(债主)提供悬赏保险服务。


2017年8月25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两家保险公司签署框架协议,“悬赏金保险”工作正式实施,意味着今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购买保险并进行悬赏,一旦有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执行成功,保险公司将承担举报人的悬赏金。




07    


“老赖”最怕的终极大招


“千不怕万不怕,牢底坐穿要害怕”。老赖最怕的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该刑事责任的具体事项,并且规定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公诉转自诉。


2018年9月11日,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以上措施中最为严苛,最为有效的应当还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严格执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多惩处多公布,广发惩戒,这样会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为有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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