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新法规速递!摩尔法律顾问开工首日带您开启虎年学法之旅 | 法律顾问

创建时间:2022-02-12




学习和爱你是一种习惯。


2月7日摩尔律师事务所开工大吉,迎来壬寅虎年的第一个工作日。


一如既往,为各位商业精英及企业家们带来新一期的法规知识,愿在农历新年中继续与大家携手前行。



目 录


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施行,当事人自主办理,但需对登记内容负责


二、《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施行,提高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门槛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施行,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施行,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五、《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施行,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


六、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施行,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施行,明确11种税收违法行为将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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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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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主办理但需对登记内容负责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该办法还将《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中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以及不属于《决定》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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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门槛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月1日起施行,明确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此外,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进行了统一,方便申请人操作执行;同时也对保险公估师的人数及从业经历有要求。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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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月1日起施行,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


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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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重点规范内容包括:

(一)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二)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三)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

(四)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

(五)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六)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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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




2021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了新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新办法取代2015年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的披露行为进行约束。


《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


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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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2022年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安部、证监会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增加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同时完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因素等内容。根据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等当事人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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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11种税收违法行为将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明确11种税收违法行为将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金额起点,直接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达到100份或400万以上也将列入。


这11种税收违法行为包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以上图片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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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爱你是一种习惯。


2月7日摩尔律师事务所开工大吉,迎来壬寅虎年的第一个工作日。


一如既往,为各位商业精英及企业家们带来新一期的法规知识,愿在农历新年中继续与大家携手前行。



目 录


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施行,当事人自主办理,但需对登记内容负责


二、《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施行,提高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门槛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施行,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施行,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五、《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施行,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


六、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施行,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施行,明确11种税收违法行为将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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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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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主办理但需对登记内容负责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该办法还将《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中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以及不属于《决定》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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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保险中介市场准入门槛





《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2月1日起施行,明确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此外,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的事项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进行了统一,方便申请人操作执行;同时也对保险公估师的人数及从业经历有要求。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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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月1日起施行,强化了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


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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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2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共5章83条,重点规范内容包括:

(一)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二)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三)规范保险营销宣传行为,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

(四)全流程规范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

(五)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六)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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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内容




2021年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了新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新办法取代2015年施行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的披露行为进行约束。


《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内容。对于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等八类信息;要求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等信息;要求符合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在披露八类信息的基础上,披露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信息。


对于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变更、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市场关注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要求企业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及时披露。




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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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2022年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国安部、证监会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将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等情形纳入网络安全审查,并明确要求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增加证监会作为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同时完善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因素等内容。根据办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平台运营者等当事人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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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11种税收违法行为将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并向社会进行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明确11种税收违法行为将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金额起点,直接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则达到100份或400万以上也将列入。


这11种税收违法行为包括: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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