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时间:2022-02-25
近日消息,小米旗下的小米手环因产品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广告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万元。
在天眼查看到的京海市监处罚〔2021〕6840号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事由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在小米商城开始销售小米手环5NFC版产品,销售页面宣传产品支持“24小时睡眠监测”功能。实际当事人产品分为夜间睡眠记录和零星小睡记录两种。其中夜间睡眠记录模式为佩戴者前一日18时至当日11时时间段内,且和当日0时至6时时间段有重叠的睡眠,记录为夜间睡眠,小于60分钟的夜间睡眠不会被记录。零星小睡记录模式为佩戴者于当日11时至18时内大于20分钟的睡眠记录为零星小睡,小于20分钟的零星小睡睡眠不会被记录。当事人宣传的“24小时睡眠监测”不是对使用者的睡眠进行随时监测。故当事人未对产品睡眠监测功能进行准确、清楚地表示。上述活动广告内容系当事人自行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于2020年7月31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
从该事由内容可见:因为“小于60分钟的夜间睡眠不会被记录”“小于20分钟的零星小睡睡眠不会被记录”的情况存在,所以小米宣传的“24小时睡眠监测”功能并不能完全实现。
小米因此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
那么小米的行为是触犯了哪一条广告法的规定呢?
该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
也就是“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
所以小米手环拥有睡眠监测功能,但是不能完全达到24小时的时时监测,其宣传用语的表述是不准确、不清楚的。
根据这调查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点,发出了责令小米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8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小米被罚并不冤。
这几年,小米在广告上吃的亏、罚的款可不少,在其公司企业信息公示信息上可查询的因广告违法所导致的处罚就有好几条。而今年年初还有网友指出:小米管理层雷军、卢伟冰、林斌等使用“最”进行产品宣传,这明显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看来小米有点“不长记性”了。
企业做广告的目的,无非是宣传产品或企业品牌,但是如果因为广告的内容及发布的方式不当,就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出台《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约束的原因之一。作为企业如果发布了违法的广告,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也达不到原定的宣传效果,还会减损企业的品牌形象。
因此企业宣传务必对广告法的规定有个初步的了解,避免踩雷。
01
避开广告字词 “雷区”
小米管理层雷军、卢伟冰、林斌等使用“最”字进行产品宣传,就是一个常见的“雷”。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第(三)款,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这样的情况不仅面临少则20万,多则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处罚后果。
同理,“第一”、“顶级”、“立即”等绝对化广告用语也是不能用的。
所以,我们建议大家都有必要检查自己所发布的宣传或广告,看看是否存在使用涉嫌违反广告的字词,以下图片内容大家可以参考。
02
避开【广告内容】“雷区”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十三条、十五条及十七条,注意以下内容也属于“雷区”:
01丨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02丨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03丨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04丨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05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06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07丨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08丨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09丨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0丨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1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2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13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4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5丨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16丨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以上是列举了常见的违法内容雷区,广告法还规定了特定行业或其他的禁止情形,具体可自行查看具体的法条,或邀请律师进行专门的讲座培训。
03
避开【广告行为】“雷区”
01丨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02丨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03丨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04丨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05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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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或许能带来巨大的流量和收益,但“成也萧何败萧何”的事件比比皆是,如果放任随意,其中隐藏着难以预估后果的法律风险。企业如果想规避宣传中的广告合规风险,还需建立完整有效的合规审核机制。这样才能助力企业在扩大产品宣传、提升销售业绩的同时,避免错误的广告或宣传行为,带来难以承担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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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消息,小米旗下的小米手环因产品广告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广告法,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万元。
在天眼查看到的京海市监处罚〔2021〕6840号处罚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事由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在小米商城开始销售小米手环5NFC版产品,销售页面宣传产品支持“24小时睡眠监测”功能。实际当事人产品分为夜间睡眠记录和零星小睡记录两种。其中夜间睡眠记录模式为佩戴者前一日18时至当日11时时间段内,且和当日0时至6时时间段有重叠的睡眠,记录为夜间睡眠,小于60分钟的夜间睡眠不会被记录。零星小睡记录模式为佩戴者于当日11时至18时内大于20分钟的睡眠记录为零星小睡,小于20分钟的零星小睡睡眠不会被记录。当事人宣传的“24小时睡眠监测”不是对使用者的睡眠进行随时监测。故当事人未对产品睡眠监测功能进行准确、清楚地表示。上述活动广告内容系当事人自行发布,无广告费用。当事人于2020年7月31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
从该事由内容可见:因为“小于60分钟的夜间睡眠不会被记录”“小于20分钟的零星小睡睡眠不会被记录”的情况存在,所以小米宣传的“24小时睡眠监测”功能并不能完全实现。
小米因此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万元。
那么小米的行为是触犯了哪一条广告法的规定呢?
该处罚决定书中明确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
也就是“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
所以小米手环拥有睡眠监测功能,但是不能完全达到24小时的时时监测,其宣传用语的表述是不准确、不清楚的。
根据这调查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点,发出了责令小米公司停止发布广告,并处8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小米被罚并不冤。
这几年,小米在广告上吃的亏、罚的款可不少,在其公司企业信息公示信息上可查询的因广告违法所导致的处罚就有好几条。而今年年初还有网友指出:小米管理层雷军、卢伟冰、林斌等使用“最”进行产品宣传,这明显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看来小米有点“不长记性”了。
企业做广告的目的,无非是宣传产品或企业品牌,但是如果因为广告的内容及发布的方式不当,就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出台《广告法》对广告行为进行约束的原因之一。作为企业如果发布了违法的广告,不仅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也达不到原定的宣传效果,还会减损企业的品牌形象。
因此企业宣传务必对广告法的规定有个初步的了解,避免踩雷。
01
避开广告字词 “雷区”
小米管理层雷军、卢伟冰、林斌等使用“最”字进行产品宣传,就是一个常见的“雷”。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的第(三)款,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这样的情况不仅面临少则20万,多则10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处罚后果。
同理,“第一”、“顶级”、“立即”等绝对化广告用语也是不能用的。
所以,我们建议大家都有必要检查自己所发布的宣传或广告,看看是否存在使用涉嫌违反广告的字词,以下图片内容大家可以参考。
02
避开【广告内容】“雷区”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十三条、十五条及十七条,注意以下内容也属于“雷区”:
01丨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02丨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03丨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04丨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05丨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06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07丨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08丨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09丨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0丨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11丨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2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13丨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4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15丨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16丨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以上是列举了常见的违法内容雷区,广告法还规定了特定行业或其他的禁止情形,具体可自行查看具体的法条,或邀请律师进行专门的讲座培训。
03
避开【广告行为】“雷区”
01丨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02丨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03丨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04丨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05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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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或许能带来巨大的流量和收益,但“成也萧何败萧何”的事件比比皆是,如果放任随意,其中隐藏着难以预估后果的法律风险。企业如果想规避宣传中的广告合规风险,还需建立完整有效的合规审核机制。这样才能助力企业在扩大产品宣传、提升销售业绩的同时,避免错误的广告或宣传行为,带来难以承担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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