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由税务征收?缴费基数与工资数额不一致的税务风险

创建时间:2024-05-16



图片



图片


图源:Unsplash


2023年底开始,多省市税务、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社保入税+金税四期,对比工资和社保不一致,对企业有何涉税风险?应该如何防范?请往下看。




01

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就是有问题?



一般而言,工资数额和社保缴费基数应是一致的,但二者不一致,并不能直接说明企业有问题。


举个例子:某建筑企业总公司主要负责招标,具体项目施工在分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均由分公司发放,社保费用在总公司缴纳。这样出现了工资与社保不一致的情况,会被相关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吗?


在实务中,总分公司之间人事派遣的现象总是存在的,但并不代表此行为存在问题。对于此种情形:


一、账务处理


总公司可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分公司凭借工资表、总公司提供内部证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资料备查


01. 总公司人事部门向分公司开具人事派遣函,并注明总公司向分公司派遣的相关人员社保费在总公司缴纳,工资在分公司发放。


02. 总公司向分公司派遣的相关人员在总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到税务部门开具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并转交到分公司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03. 分公司将相关派遣人员在分公司发放的工资记录和申报个税记录,打印并加盖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交至总公司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何控制涉税风险。




02

工资涉税风险


一、人员信息不真实


●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人员数跟缴纳社保的人员数差异较大;

● 未将聘用的退休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

● 会计编制的工资发放记账凭证附件仅为银行代发工资的支付证明,无人员明细。


二、工资薪金所得不符合规定

● 大部分员工工资都是5000元或者临近5000元;

●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的工资薪金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员工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冲抵工资薪金的现象;

● 公司每月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及出差补助,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适用税目不正确

●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有意或无意的将高税率项目转化为低税率项目。




03

重视稽查四方面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务上的工资支出,将从4个方面入手稽查:


一、审核工资支出相关凭证

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发放凭证,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二、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

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


三、审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四、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金税系统与社保系统联合开展数据分析,分析比对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所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04

法律顾问精益化指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但也存在不用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形,常见情况如下:


一、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情形下,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返聘退休人员

返聘是指当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由于单位工作需要,将员工重新聘用回来的情况,此时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故单位无需为返聘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三、承包方派遣

总包方所派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分包方不存在“归属关系”,故分包方无需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保。


四、劳务派遣工

与承包方类似,虽然派遣工是在为其他单位工作服务,但其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与其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劳动关系。故派遣工的社保应该由派遣公司缴纳,不由用人单位缴纳。



//



图片



       

微信扫一扫

了解/洽谈法律服务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源:Unsplash


2023年底开始,多省市税务、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24年1月1日起,将缴费人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社保入税+金税四期,对比工资和社保不一致,对企业有何涉税风险?应该如何防范?请往下看。




01

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就是有问题?



一般而言,工资数额和社保缴费基数应是一致的,但二者不一致,并不能直接说明企业有问题。


举个例子:某建筑企业总公司主要负责招标,具体项目施工在分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发放均由分公司发放,社保费用在总公司缴纳。这样出现了工资与社保不一致的情况,会被相关税局认定公司有问题吗?


在实务中,总分公司之间人事派遣的现象总是存在的,但并不代表此行为存在问题。对于此种情形:


一、账务处理


总公司可将社保作为其他应收/应付挂账,分公司凭借工资表、总公司提供内部证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资料备查


01. 总公司人事部门向分公司开具人事派遣函,并注明总公司向分公司派遣的相关人员社保费在总公司缴纳,工资在分公司发放。


02. 总公司向分公司派遣的相关人员在总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到税务部门开具已缴纳社保的证明单,并转交到分公司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03. 分公司将相关派遣人员在分公司发放的工资记录和申报个税记录,打印并加盖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交至总公司财务部门存档备查。


因此,工资与社保的涉税风险,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我们需要全面彻底了解涉税业务,准确理解涉税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何控制涉税风险。




02

工资涉税风险


一、人员信息不真实


●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人员数跟缴纳社保的人员数差异较大;

● 未将聘用的退休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范畴;

● 会计编制的工资发放记账凭证附件仅为银行代发工资的支付证明,无人员明细。


二、工资薪金所得不符合规定

● 大部分员工工资都是5000元或者临近5000元;

●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的工资薪金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的工资薪金差距较大;员工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冲抵工资薪金的现象;

● 公司每月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及出差补助,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适用税目不正确

● 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有意或无意的将高税率项目转化为低税率项目。




03

重视稽查四方面



根据企业情况,稽查人员针对企业账务上的工资支出,将从4个方面入手稽查:


一、审核工资支出相关凭证

检查企业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明细账和工资发放凭证,审核发放工资与银行代发工资的数据是否一致。


二、检查企业职工人数、薪酬标准

检查职工人数分析企业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规模来判断企业职工人数和形成标准是否合理。


三、审查账实差异

审查分析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与实际工资总额是否一致,核对各种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是否正常。


四、结合第三方信息系统分析企业数据

金税系统与社保系统联合开展数据分析,分析比对工资表中人员与企业所交社保人员是否一致,并对企业缴纳个税和收入情况实施检查。




04

法律顾问精益化指引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保登记。


但也存在不用单位缴纳社保的情形,常见情况如下:


一、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情形下,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返聘退休人员

返聘是指当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由于单位工作需要,将员工重新聘用回来的情况,此时单位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故单位无需为返聘退休人员缴纳社保。


三、承包方派遣

总包方所派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分包方不存在“归属关系”,故分包方无需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保。


四、劳务派遣工

与承包方类似,虽然派遣工是在为其他单位工作服务,但其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与其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劳动关系。故派遣工的社保应该由派遣公司缴纳,不由用人单位缴纳。



//



图片



       

微信扫一扫

了解/洽谈法律服务

图片

联系

Contact

联系法律顾问

关注公众号

桂ICP备2021009897号-1